池州石台:“捕鱼人”变“补鱼人”
发布时间:2024-10-23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谢谢检察官!这次经历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引以为戒,遵纪守法。”9月26日,石台县检察院在七都镇清溪河黄河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非法捕捞行为人在现场如是说。
今年8月,杨某某等4人擅自携带国家禁止使用的电鱼工具,在禁渔水域非法捕获水产品,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直接减少了禁渔河流范围内鱼类的数量,危害鱼类等水生物的生存及繁衍,影响渔业资源平衡,破坏生态环境,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委托专业机构评估,4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价值共计1万元。
为确保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生态,实现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目的,通过释法说理,石台县检察院与非法捕捞行为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4人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以增殖放流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经与县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商讨修复方案,确定了采购、投放鱼苗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运输等事项,制定了详细方案。
此次活动共投放3万余尾鱼苗,活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乡镇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益心为公”志愿者的监督下圆满完成,从而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gyssjc/202410/t20241021_66936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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