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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无人驾驶”的三轮车撞死了人,结果……

发布时间:2024-10-23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

  泸西县检察院邀请

  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听证员

  公安机关代表、律师

  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

  进行公开听证

  

  4月27日18时许,张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赵某某(2岁零7个月,乘坐于驾驶室内)从自家院子驶出。出大门后,张某某将车辆停放于家门口的附近右侧道路上,在未关闭车辆电源、未将车辆手动驻车制动器拉到最大制动程度的情况下,下车去关闭自家大门。在此过程中,所停放车辆向前移动撞到处于道路右侧的被害人李某某并将李某某卷入车底,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协商赔偿相关损失,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泸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当事人赵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泸西县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召开听证会,案件承办检察官就案情、案件办理情况、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拟办意见进行详细介绍说明。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以及法律适用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讨论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配合受害人家属救治伤者,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张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已化解矛盾,一方面通过赔偿相关损失有效保护了被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促进了社会和谐。经评议,与会代表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不起诉拟处理意见。

  

  泸西县检察院自觉接受监督,深化检务公开,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促进刑事犯罪社会矛盾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hh/202410/t20241022_66949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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