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隐瞒接触史必受法律惩处
发布时间:2021-05-31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鹃
一次刻意隐瞒,导致88人被隔离。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这向人们敲响了警钟:谁还搞瞒报,不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突破法律底线,就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面对疫情,配合流调是义务,相关信息关乎他人安全和生命健康,关乎社会稳定。患者确诊新冠肺炎后,本应抱着对人对己负责的态度,如实提供密切接触者信息,便于相关部门制定对策、防控疫情。然而,从2020年1月13日至2月7日,杨某某确诊新冠肺炎之后,面对怀远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的数次询问,却故意隐瞒其与武汉返回的女儿一家有接触史,致使怀远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27人、医院病人61人被隔离。“惧怕如实告知后会被怀远县医院拒绝透析”,这样的想法绝非隐瞒不报的理由。说白了,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就是藐视公众利益,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刻意隐瞒接触史、不配合防疫工作,触碰了法律红线。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都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的相关情形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杨某某刻意隐瞒接触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依法惩处是必然结果。据媒体报道,自2020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全国共审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事案件76起,另有2起涉及妨害公务罪。这也说明,仍有一些人防疫意识淡漠、心存侥幸心理、罔顾防疫规定。
抗击疫情一年多的实践已经证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及时、全面、真实的流调信息是关键。如果在流调环节中隐瞒撒谎,极有可能导致病毒持续扩散传播,造成更加严重的局面。每个人一方面要提升防疫意识,不能轻视流调的重要性,不能低估个人的积极配合在防控大局中的作用,更不能一时糊涂、刻意隐瞒。另一方面,必须强化法律意识,戒除侥幸心理,绝不能肆意挑战法律的权威和底线。
近期,安徽、辽宁、广东等地接连出现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再次拉响警报。这种关键时候,加快疫苗接种、构筑免疫长城是应有之义,同时遵守防疫规定的意识不能松懈、配合防控工作的行动不能落后。服从防控大局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千万别因一时侥幸触犯法律,做出令自己后悔的选择。
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pl/202105/t20210531_242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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