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具有监督与保护双重属性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2024年7月,最高检发布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下称《条例》),推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和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责任制是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司法管理的重要制度,是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的重要保障,具有监督与保护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司法责任制是检察人员的“紧箍咒”。通过细化的检察官职权清单、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清单、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清单等检察职权体系,为检察权运行加了把“锁”,时刻提醒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公正司法,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另一方面,司法责任制也是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权力清单”为检察人员的履职权限提供明确依据,何为可为、何为不可为,都一目了然、有据可依,既增添了检察履职的底气与自信,又有效防止、减少了检察办案的外界干扰,真正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人民之所期,责任之所依;人民之所需,责任之所居。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新要求新期待,检察机关更须常念“紧箍咒”、用好“护身符”,统筹推进《意见》和《条例》的贯彻执行,从运行机制、业务管理、保障举措、追责惩戒等四个层面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具体要做到“四个聚焦”。
一是聚焦“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核心要义,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要坚持以权定责。全面梳理完善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领导干部等职权界限,以“权力清单”明晰监管责任边界,做到权责明晰、权责一致。要突出领导示范。严格贯彻司法亲历性要求,完善入额院领导办案“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和具有示范性、引领性案件的类型与比例,优化办案通报、考核评价等制度,带动全院整体业务水平提升。要压实监管责任。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和存在认识分歧案件的管控,督促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严格审核把关,及时发现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体现层级责任、监督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
二是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贯通融合司法责任制与案件质量管控体系。要推进全链条流程监控。全面均衡“四大检察”程序性监督,完善常态化流程监控预警和定期通报制度,突出法律文书、系统使用等日常提醒,加强对办案期限、延长羁押期限等重点办案环节监督,确保流程监控工作实质化。要狠抓全覆盖案件评查。建立健全提级评查、异地评查、交叉评查等多元化评查体系,在发挥优质案例正向激励的同时,认真审视瑕疵和不合格案件,切实规范检察办案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要做实全员全面全时考核。实现干部队伍能上能下、员额检察官能进能出。
三是聚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辅助体系,一体推进司法责任制及其保障机制建设。要稳妥推进检察官遴选机制。畅通优秀检察官职业发展通道和基层一线检察人才培养选拔渠道,科学组织逐级遴选和入额遴选活动,做到人尽其才、应选尽选。要深化推动检察官助理职业化。将检察官助理到基层入额与优秀年轻干部培养使用相结合,畅通优秀检察官助理入额渠道,实施检察官助理分阶段培养计划,逐步全面参与需由检察官亲自承担的各类事项,为后期遴选担任员额检察官做好准备。要科学调配办案力量。高度关注业务部门检察履职,加权测算部门工作量和员额检察官办案量,动态调整员额检察官岗位,适时组建跨部门专业办案团队,使办案力量向压力大、任务重、问题多的部门倾斜。
四是聚焦“检察人员对其履职行为终身负责”追责机制,实质性开展追责惩戒,强化严管厚爱。要严格执行惩戒制度。健全案管、控申和检务督察联动机制,做实线索发现、移送、追责惩戒,深化“以案查人、以人查案”实践,严惩“关系案”“金钱案”,让司法责任制真正长出“牙齿”。要扎实开展反向审视。透视追责惩戒案件背后所反映出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以个案监督推动类案治理、系统治理,教育检察人员引以为戒,认真严格审视每一起案件。要全力抓好从优待检。健全履职保护机制,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建立完善依法履职容错免责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高度关注检察官合法权益受损、人身安全受威胁等情形,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积极干事创业的检察人员撑腰鼓劲。
(作者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28_6700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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