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益心为公”志愿服务体系
发布时间:2024-10-29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4年8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回信勉励湖北十堰丹江口库区的环保志愿者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带动更多人自觉守水护水节水,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力量。10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回信勉励“银龄行动”老年志愿者代表,既要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又要老有所为,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银发力量”。
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论述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下称《意见》)的部署要求,积极推动“益心为公”志愿服务更加精准化、常态化、便利化、品牌化。
10月22日,最高检发布11件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辅助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办案典型案例,同步发布无党派人士“益心为公”志愿者“小天老师”支招破解飙车炸街高空取证难题的精品课程视频,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检察机关通过典型案例宣传和志愿者公益广告,为壮大“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打造“益心为公”志愿服务品牌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同时也为健全“6个体系+1个工作格局”提供了新机遇。
一、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益心为公”志愿服务动员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检察公益诉讼维护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广泛性、开放性。实践证明,社会公众以“益心为公”志愿者身份参与辅助检察机关监督办案,更有程序性、实效性,丰富了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途径和形式,有利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更多领域、更深层次。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需要更多志愿者参与检察公益诉讼,共治同仇敌忾的公害,维护众望所归的公益,为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奋斗目标贡献力量。
检察公益诉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做实做优检察公益诉讼是功德无量的民心工程。要善于将制度优势转化为组织动员优势,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公益为核心,让公平正义更广泛更直接地可感可触可见,不断增强“益心为公”志愿服务的影响力、号召力、吸引力。要立足检察公益诉讼主责主业,结合“4+10+N”不断拓展的案件范围,突出安全和人权两条发展主线,在生态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个人信息安全、文物安全等方面,对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科技、文化等领域专业志愿服务组织;在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方面,对接妇联、共青团、残联、老龄协会、工会等群团组织,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同频共振、同向发力,进一步拓宽社会动员渠道。同时,要更加注重司法便利、司法效率,依托正在建设的检察指挥中心着力提升志愿服务应急动员能力。
二、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健全“益心为公”志愿服务供给体系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检察机关在对公益诉讼案件决定立案和调查收集证据时,就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专业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对专业问题进行回答、解释、说明,对涉案专门性问题进行评估、审计,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提出意见,在检察官的主持下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对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及其他必要的工作。在法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期间,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益心为公”志愿者作为检察机关精准招募的、在不同领域有专门知识的人,按照程序、范围和规则参与检察公益诉讼,通过辅助检察官高质效办理每一个案件,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实现最佳的公益保护目的和志愿服务目的。要重点推进服务美丽中国、健康中国、平安中国建设,扶弱助残、扶老爱幼,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志愿服务领域的供需对接,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满足需求与引领需求结合起来,实现检察官与志愿者供需双向互动、精准匹配。要推进“益心为公”志愿服务项目化运行,由检察机关根据监督办案需要提供项目清单,组建项目组,加强全流程质效管理,培育更多类似无障碍公益诉讼等志愿服务品牌。
三、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健全“益心为公”志愿服务队伍组织体系
“益心为公”志愿服务,是依托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办案开展的具有监督属性和强制力保障、服务对象不特定的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的新形式、新样态。在中央统战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的支持协助下,“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开始发展壮大,如今已覆盖社会各界、各行各业。区别于以特定身份或者群体划分的其他志愿者,“益心为公”志愿者一方面自愿主动提供志愿服务,另一方面依据聘任时约定的义务接受检察机关的调度,可以多重身份,可以跨界服务,可以单独行动,可以团队协作。
最高检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制度优势,坚持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专门出台“益心为公”志愿者工作办法,健全招募、注册制度,配套行为准则、服务规范,明确权利义务。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不同领域的办案组对接志愿者分类组建团队,有组织地开展面向全国检察机关的志愿服务。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由属地检察机关负责具体执行。最高检统一组建全国骨干志愿者队伍,指导推出精品课程,组织开展网络培训;统一部署招募高校专业志愿者工作,改善传统领域与新领域志愿者专业结构,为未来发展储备前沿人才。择优组织全系统志愿服务交流研讨、项目展示,推广典型经验,分享亲身体验,促进共同提高。
四、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健全“益心为公”志愿服务阵地体系
强化志愿服务与数字技术融合。最高检统一研发管理维护“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交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应用,实现志愿者注册、需求发掘、服务对接、调度实施、评价反馈、宣传推广等全流程数字赋能,并根据运行实践不断升级。主动对接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完善数据归集、辅助决策、指挥管理等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打通数据接口、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志愿者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防护,为志愿者参与辅助办案提供安全便利、常态长效的网络阵地。同时,鼓励基层检察院在检察服务中心或者检察公益诉讼实践教育基地配置志愿服务站点,为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条件。加强志愿服务站点标准化建设,打造具有地域特色、检察特点的志愿服务站点。
五、融合检察文化品牌建设,健全“益心为公”志愿文化体系
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增强“益心为公”志愿者对“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的文化认同,对“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的职业认同,更加自觉地传承“天下为公”“守望相助”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进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识。结合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深化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构建“益心为公”志愿服务理论体系、话语体系。积极创作“益心为公”志愿服务题材的文艺作品、文创产品、公益广告,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典型,讲好志愿服务故事,扩大志愿文化传播。
六、完善激活激励等配套机制,健全“益心为公”志愿服务支持保障体系
“益心为公”志愿者可以参照“有专门知识的人”因参与办案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由检察机关承担。对于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给予适当报酬。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的规定,上述费用从检察机关办案业务经费中列支。
依据中央政法委会同“两高”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中关于“提升司法辅助事务集约化、社会化水平”“积极推广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办理司法辅助事务”等原则性规定,可以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争取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的支持,探索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到位的损害赔偿资金用于参与辅助办案的志愿服务费用。争取将“益心为公”志愿者业务培训纳入中央社会工作部统一部署安排。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谁使用、谁招募、谁保障,为志愿者提供物资设备、安全保障及相应保险。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褒奖机制,健全星级认定制度,增强志愿者的成就感和荣誉感。鼓励采取服务积分、时间储蓄等方式,完善礼遇回馈和信用激励机制。争取将参与“益心为公”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抄送其所在单位作为相关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或者为其参加公务员考录、企事业单位招聘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检察机关要积累“益心为公”志愿服务实践经验,积极推进志愿服务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监督保障志愿服务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法查处损害志愿精神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以志愿服务为名从事非法活动,保证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七、提升国际传播能力,构建“益心为公”志愿服务国际合作交流新格局
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来自欧洲环保协会、山水自然保护中心等社会组织以及从事涉外法治和国际合作工作的“益心为公”志愿者的桥梁纽带作用,重点在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规定,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中讲好中国检察故事。充分利用清华大学无障碍发展研究院等高校科研机构“益心为公”志愿者的影响力、话语权,积极为创制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人权领域的国际规则贡献中国力量。同时,在与联合国环境署、开发署、教科文组织、粮农组织等机构组织加强合作过程中,积极探索合作打造检察公益诉讼主题的志愿服务项目,开展适宜的志愿服务活动。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副厅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24_6697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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