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时评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法制观点 > 正文

强化检察监督促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举措,为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恶化、复发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通过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裁定,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人身安全保护令从申请到执行,仍存在亟待解决的实践难题,有待深入研究。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困境

  申请主体不知、不会申请。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不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障作用和具体申请程序,无法在出现适用情形时主动申请。如在内蒙古自治区A县检察院今年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因难以忍受家庭暴力,将施暴人杀害。讯问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不仅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毫不知情,对其他救济途径也知之甚少,最终导致了私力救济的刑事案件。再如,内蒙古自治区某城区B派出所属于城区的中心所,2023年全年出警家暴案件52起,出具警戒书12份,从未执行过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向当地基层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了解得知,目前在当地处理的家暴案件中,尚未有人申请过人身安全保护令。

  特殊群体因主客观因素难以申请。一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内蒙古自治区A县检察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发现,由于维权意识与能力的欠缺,以及外部支持体系匮乏、社会资源网络缺失等主客观因素,未成年人难以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自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甚至因存在遭受家暴的羞耻感而未向老师等代申请主体寻求及时有效的帮助,导致其难以摆脱持续的暴力伤害,以致身心遭受双重创伤。二是性少数群体。部分性少数群体不仅可能遭受来自伴侣的暴力,还可能因为不符合传统社会规范的性取向遭受父母殴打、软禁、辱骂以及强制医疗等方式的暴力伤害。现阶段,性少数群体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面临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双重阻碍。

  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效仍有不足。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将裁定文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同时送达协助执行的组织单位。然而,由于家庭暴力的隐秘性、发生场所的封闭性,执行单位和协助执行单位难以做到24小时贴身保护,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检察监督履职仍在探索阶段。立法上,反家庭暴力法实现了对“家庭自治”的突围,为公权力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赋予法院和公安机关裁定、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力,但并未对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予以明确。对于家庭暴力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只能通过一般案件发现,进行立案、审判监督。理论上,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属于诉权存在不同认识,对其是否属于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受理范围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相关支持起诉的探索不多,公益诉讼检察将职能部门落实反家庭暴力法不力的情形纳入监督范围的履职方式也尚在探索阶段。

  检察监督促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的正当性

  检察监督促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具有合法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应推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公正有效实施,还应依法进行监督,在实施方法、监督举措等方面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精神。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基于宪法精神和反家庭暴力法对反家暴工作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反家暴工作中应既是执行者,也是监督者,检察机关参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落实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

  检察监督促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具有合理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与反家暴工作成效息息相关,是关系到全社会稳定和谐的民生大事。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出台,从实体和程序上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作出进一步规范,切实加强了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害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家事案件中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正在加强,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力度逐步加大,通过支持起诉等途径积极探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监督领域的延伸,提升了对家暴受害人这一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力度。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非讼的民事裁定,属于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刑事检察监督范畴,而保护妇女权益也已被纳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职责。“四大检察”可通过全过程监督、全方位监督,充分保障家暴受害人的权益,让家暴案件及时被制止、持续被预防。

  以检察监督促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实施

  做强民事支持起诉。当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的相关规则: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2022年10月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终止恋爱关系或者离婚后,妇女遭受纠缠、骚扰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然而,由于当事人自身意识及能力欠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情感纠葛等,申请人在举证中面临重重困难。近年来,检察机关着手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帮助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践探索,旨在强化申请人举证能力,帮助申请人以最快速度申请到保护令,从而最大限度保障其人身权益。2024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在“梁某霞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中,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帮助申请人调取、整理遭受家暴侵害的证据材料,向居委会、受诉法院法官了解申请人家庭情况以及矛盾调处过程等,经审查后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得到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应继续做强民事支持起诉,推动支持起诉积极探索向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特别程序领域延伸,维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做细民事审判、执行监督。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检察监督案件,应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监督工作:一是保障保护令的时效性。对于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未及时作出裁定的,应依法及时予以纠正。二是做好申请人的隐私保护。对于申请人已搬离与被申请人共同住所,在相关法律文书、办案回执中披露申请人的详细住所、行踪或者联系方式,有可能危及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应依法进行监督。三是强化审判监督。为避免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裁定“同案不同判”现象,可联合法院、公安机关、妇联等部门,开展评查工作,根据实际需求细化本地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标准,并监督落实。四是加强送达监督。监督审判机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是否送达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单位,若未按规定送达,应依法予以纠正。五是加强执行监督。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过程中,若存在因执行部门不履职或怠于履职导致申请人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形,应依法予以监督。

  加强多方协作。可联合公安机关、法院、妇联、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共同推动反家暴工作的基层社会治理。一是加强针对性普法,让人身安全保护令可知可用。通过组织培训、媒体宣传等途径,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群众等熟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包括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障作用以及具体的申请程序。二是依托工作体系,实现反家暴工作数据共享、平台互通,联合构建家庭暴力防治协作机制、类案研判机制,协同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证据固定问题等。构建反家暴工作数字监督模型,推动类案标准化办理。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本文系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立项课题《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研究——以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为视角》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重点调研立项课题(课题编号:NJ202426)的研究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23_66961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