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发布时间:2024-11-05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针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监督,行政检察监督既有司法属性,也有行政属性,是法律监督权中最能体现对公权力进行全方位监督的检察权形态。
司法办案是一项“守心”的工作。无论是涉企案件还是涉民生案件,无不发生在群众身边,都承载着当事人的切实利益。
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坚持与民同行,强化高质效履职,深入推进“检护民生”“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发挥了行政检察在国家实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目标中的重要保障作用,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做实检察为民
民生工作千头万绪,找准了民生难点痛点,就等于牵住了“牛鼻子”。
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始终保持检察政策、措施、工作与宏观政策取向相一致,强化行政检察高质效履职办案,围绕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精准对接安全、环境、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与民生民利息息相关的改革部署,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步一步推进,一个一个解决,有效地通过推动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同向发力,促进法治国家整体性建设进程。
优化营商环境
“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以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整体要求为逻辑主线,通过对市场准入、产权保护、社会信用、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中的突出问题进行提炼,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明确“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重点,深入理解法律监督权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推出了诸多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
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深入理解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逻辑,坚持统筹“立与破”,全面把握“制与治”,找到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突破点,以高质效履职更好为大局服务。
行政检察监督深入加强涉企行政诉讼和执行监督,依法平等保护产权。通过依法监督涉企征收征用补偿,加强对错误或者不当执行企业标的、错误适用司法强制措施、超数额超范围冻结扣押企业账户资金财产等违法行为的监督,以行刑反向衔接守护经营主体财产权等角度,将办案质量、效果、效率深度融合,形成了一批又一批具有引领性和指导性的典型案例,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推动一体化建设
“检护民生”“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体现了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的理念,如同双剑合璧,既体现了行政检察的力度,又彰显了行政检察的温度,在国家政治和行政层面均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有效地推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进程。
纵深推进“检护民生”“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就要聚焦检察机关主责主业,落到监督办案上,就是要通过一个个具体个案的高质效办理,累积出专项行动的整体高质效。
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要找准企业发展难点痛点,重点监督纠正刑事“挂案”、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通过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促进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持续做实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
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要抓住事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热点堵点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做实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重在常态治理、完善机制,确保标本兼治,维护司法公信力。
各级检察机关要聚焦重点领域、重点案件,敢于办大案、难案,敢于啃硬骨头,着力办理一批具有指导性、典型性的案件,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进专项行动不断走深走实。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
制度是管根本、管长远的。监督办案,不能止步于个案,也不能止步于“案结”,必须强化全局观念、系统思维,做到精准办好个案与加强类案监督、推动源头治理并重。
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以推动案件背后问题的“真解决”为目的,真正解决困扰群众和企业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要更加重视透过案件背后的发案原因,从制度机制上找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共同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工贵其久,业贵其专。
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坚持将“检护民生”“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和抓手,自觉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纵深推进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遵循司法规律,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充分运用法治力量稳定社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研究基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0/t20241031_6705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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