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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的林地还能收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4-11-05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姚雯/漫画

  租赁合同到期,村民小组欲向承租人收回出租的林地,没想到承租人持有的林权证上,该林地的使用终止日期却被登记为2044年!原本只租赁20年的林地,使用期限为何会凭空多出16年?近日,经云南省易门县检察院融合履行行政、民事检察职能,对这起林地使用权登记纠纷案依法监督,村民们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林权证书。

  疑云重重

  林地使用期限成谜

  2000年3月,玉溪市某县某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将一块200亩的林地产权划给某乡某村村委会(下称“村委会”)。

  2002年3月4日,村委会将这块林地承包给了武某财,承包期限为20年,即2002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3日。2002年4月25日,武某财将该林地平均分割后,分别转包给了廖某龙、吴某亮,此后廖某龙又将自己所承包地块的使用权流转给了蔡某红。

  2008年,国家对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活动实施改革后,村委会通知吴某亮和蔡某红,要求二人将承包林地退回村民小组,但退耕还林部分对应的土地仍由二人经营。2008年6月21日,村民小组与吴某亮、蔡某红签订《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然而,土地承包期满后,吴某亮、蔡某红拒绝将承包林地交还村民小组。2022年5月6日,村民小组以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吴某亮、蔡某红退还所承包的林地。在诉讼过程中,吴某亮、蔡某红出示了其持有的林权证,上面写明的承包期限为36年,截止日期是2044年12月30日。

  2022年7月5日,村民小组以某县林业和草原局(下称“县林草局”)为被告,吴某亮、蔡某红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林地使用权登记纠纷诉讼,后因故撤诉。一段时间过后,村民小组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不予立案。2023年9月1日,村民小组向易门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依法监督

  检察机关查明真相

  这起案件涉及200余名村民的林权利益,易门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并无不当,本案的监督焦点是行政机关核发林权证问题,于是立即对此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经调阅行政诉讼卷宗材料,承办检察官确认,在案涉林地使用权被两次流转的过程中,林地的使用期始终未发生改变,都是20年,起止时间为2002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3日。2008年6月21日,吴某亮、蔡某红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流转林地的使用年限也是20年,截止日期仍为2022年2月23日。而县政府颁发给吴某亮、蔡某红的案涉林地的林权证使用年限为36年,截止日期为2044年12月30日。

  随后,承办检察官分别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县林草局调取了案涉林地的林权登记材料,通过查阅保存在县林草局的村民小组与吴某亮、蔡某红签订的《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林权登记申请表》后确认,两份材料上显示的林地使用期限和截止日期相同,且都与行政诉讼卷宗材料上的一致。但查阅完林改工作指导意见、办理案涉林权证工作人员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后,检察官发现,原县林业局核发给吴某亮、蔡某红的林权证期限为36年,是根据《某乡村委会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林改期间所有申请林权证的,均按照50年的使用年限扣除2008年前已使用的14年使用年限后确定的。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的规定,本案不动产登记部门存档的流转合同、林权登记申请表上所记载的案涉林地使用年限,与吴某亮、蔡某红提交的流转合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案涉林地使用年限不一致,而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因此,案涉林地使用权年限的起止时间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即使用年限为20年,起止时间为2002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3日。县政府颁发给吴某亮、蔡某红的林权证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

  持续跟进

  出租林地终收回

  2023年9月28日,易门县检察院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案涉林地变更登记。但不动产登记中心向该院反馈,吴某亮承包的林地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变更登记。

  易门县检察院与法院联系后,了解到吴某亮因一起民事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其名下持有林权证,遂裁定予以查封。检察官遂依职权调阅了该民事案件的执行卷宗,经审查发现,法院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查封后,因被执行人吴某亮未按期赎回,法院依法进行了拍卖,经“两拍一变”,林地流拍。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对查封的抵押物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过“两拍一变”处置程序,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也不接收管理的,应当依法解除对抵押物的查封,并将其交还被执行人。某县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上述林权证仍在查封期限内,却未依法解除查封,违反了法律规定。2023年11月1日,易门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解除对案涉林地的查封。次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对案涉林地解除了查封。

  林地解封后,承办检察官及时与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接,了解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并及时联系村民小组,提醒他们按要求提交材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材料后,对案涉林地及时办理了变更登记。

  今年5月17日,村民小组终于拿到属于自己的林权证,向承租人收回了出租的林地。至此,231名村民的集体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相关行政争议也得到了妥善化解。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0/t20241030_16727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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