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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发布时间:2024-11-0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内蒙古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和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用“活”检察建议给职务犯罪开出良方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包头市东河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对一起贪污案件的发案单位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参加。

  

  

  

  

  

  

  该院在办理一起贪污案件中,发现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收费工作的职务便利,截留、骗取侵吞发案单位公款38万余元。该案不仅反映出被告人马某某法治意识淡薄,更反映出发案单位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以及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缺失等问题。东河区检察院深入分析问题漏洞及其成因后,决定向该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推动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职务犯罪隐患。

  听证会上,检察人员围绕犯罪事实,针对该单位存在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以及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不够重视等问题,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从资金监管、内部风险防控、警示教育及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就制发检察建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进行释法说理。发案单位负责人表示,将采纳检察建议书中的建议,以此次事件为鉴,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人民监督员与听证员均认为针对该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具有及时性、必要性,建议的内容具有靶向性、可操作性,一致同意向该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

  

  探索拟不起诉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取实效@内蒙古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五原县检察院根据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与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五原大队共同研究制定《关于轻微刑事案件拟不起诉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探索“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的轻罪治理新模式,切实改变对不起诉案件“一放了之”的情形。

  

  

  

  

  

  

  《意见》制定至今,已有5名不起诉人员适用,每人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时间10小时到20小时不等,在期限内完成了交通劝导、法治宣传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检察院也将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情况作为不起诉决定的考量因素之一。

  

  拟被不起诉人表示,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中,体会到了社会责任感,也促使自己反思了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个人造成的严重后果,更加彻底的认罪悔罪,希望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诫大家要遵守交通法规,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强化“地铁协作”助力高质效办案

  @通辽铁检

  

  近日,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巴林右旗检察院沟通协调,对一起拟不起诉的77岁老年犯罪嫌疑人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检察人员介绍了该起案件的基本情况,重点阐述拟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王某虽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作案时年满76周岁,且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涉案草地已经恢复。考虑到王某患有癫痫、脑梗等疾病,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员、侦查机关代表一致同意检察院的处理意见。

  

  综合包头市东河区检察院、五原县检察院、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信息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411/t20241101_67082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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