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提升检察工作整体效能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赵慧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上海、江苏、辽宁、吉林、贵州等地检察机关调研时多次提及“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等“三个结构比”,并强调“三个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三个结构比”旨在打通制约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难点堵点,不仅是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的重要抓手,更是以系统思维、长期思维、辩证思维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重要支撑,对于做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运用“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
“四大检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也是检察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本格局。科学运用“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旨在更好统筹“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充分协调发展。
做优强项,深化刑事检察、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要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化“证据定案”意识,注重对证据实质化审查和运用,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明确取证规范、统一审查标准、善用排除规则,构建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同时,做实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贯彻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面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监督。公益诉讼检察要以可诉性持续提升办案精准性和规范性,提升检察建议质量,深化与拓展公益诉讼新领域,实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佳履职效果。
补齐短板,做优民事检察、强化行政检察。民事检察要实现有效监督。注重监督质与量的统一,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提升自身专业化水平,促进办案规范化和监督精准化;站稳人民立场,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领域案件的监督力度。例如,以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为基础,依法稳妥探索对虚假公证、虚假鉴定、虚假仲裁、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问题的监督治理,维护司法公信力。行政检察要实现有力监督。充分发挥行政检察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作用,以诉讼监督为着力点,聚焦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矛盾集中领域化解行政争议;推动建立“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促进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持续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规范行刑反向衔接类型案件办理标准,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科学运用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提升法律监督整体效能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科学运用案件结构比,旨在从源头上防范就案办案、机械司法,提升检察履职整体效能。
依法监督,更新司法理念。找准履职定位,立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将“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增强面对问题敢于亮剑的底气,夯实检察履职基础。改变以往“重配合,轻制约”的办案模式,把法律监督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例如,深化“派驻+巡回”检察机制,充分发挥“派驻是基础,巡回是利剑,两方面都要加强”的监督模式作用,继续完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增强刑事执行检察实效。强化系统思维,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树牢“一盘棋”思想,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加强“四大检察”职能耦合、优势互补。
敢于监督,推动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2023年10月,应勇检察长在青海调研时强调,在严格依法办好案件的同时,对案件以外的法律监督事项,也要探索进行案件化办理,参照案件形式管理和监督,规范办理程序,建立完整卷宗,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规范化水平。探索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提升法律监督效果的有效举措。首先,明确将重大事项纳入案件化办理范围。根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违法事项查证难易程度等划分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对于一般违法事项可随案办理,对于严重违法事项则进行案件化办理。其次,规范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办案程序。建立从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提出监督意见、结案归档的完整流程,实施全流程监督质效监控。将证据规则引入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针对不同监督事项设置特定证据规则,及时调查和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将证据作为提出监督意见的核心依据。最后,推动完善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制发。针对违法对象的违法程度、方式、后果,分别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推动各种监督手段相互衔接、相互补充,提升监督效能。
善于监督,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找准监督突破口,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通过退回补充侦查纠正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证据不足以及非法取证等问题,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强化提前介入,注重引导找准侦查方向、证据重点,提高案件侦查取证质量。用好监督手段,根据监督事项轻重缓急选择相适应的监督方法,以“一案多查”的办案思路挖掘执法司法领域深层次问题。例如,在刑事检察中更加注重监督量刑精准化,致力于解决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确保法律监督效果。同时,培养专业化办案团队,以检察业务品牌建设为抓手,组建一批办理专业案件、培养专家人才、培育典型案例的高素质办案团队,提高监督办案的精准性。
科学运用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增强检察机关工作主动性
科学运用案源结构比旨在精准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渠道,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系统谋划部署,以服务发展大局为切入点。坚持“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事关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问题,在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方面重点发力,结合“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加快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深化调查研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在检察机关大兴调查研究的实施方案》,围绕今年初最高检党组统筹确定的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刑诉法修改应重点关注的问题、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等调研题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开展有组织调研,深化检校合作,共建检察研究基地,共同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合作举办学术会议等,融合学术资源和司法资源,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难题开展调查研究,找准民生、就业、医疗、环境等领域的“病灶”“痼疾”。完善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协同衔接机制,探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衔接机制,向基层问需问计,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科学精准施策,以提高办案质效为落脚点。发现影响法律监督的深层次问题、拓展案件线索发现渠道、提出突破和解决问题的务实举措最终都要落实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坚持在办案中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落实“三个善于”的要求,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积极传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延伸法律监督效果,善于从办案中发现社会治理顽症痼疾,从体制机制层面找出治理漏洞,从监督依法履职、健全完善机制、系统治理等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落实“治罪”与“治理”并重,实现“办理”向“办复”转变。树牢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理念,通过开展检察听证等方式,多元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作者分别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科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08_6715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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