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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悟“三个善于” 高质效赋能检察为民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当前,检察机关要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需要在检察办案中把握好“三个善于”,即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三者之间逻辑严密、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内在统一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要求中,外化赋能于检察为民工作中,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高质效办案的前提和基础。这要求检察人员贯彻司法亲历性要求,坚持以证据为支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复杂的法律事实中抽丝剥茧、察微析疑,梳理案件发展脉络和基础法律关系。同时,摒弃就案办案、机械司法,锻造检察人员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敏锐洞察力,对关联性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查,确保事实认定客观公正,精准把握蕴藏其中的实质法律关系。一要强化客观性认识。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严守客观公正立场,严格把握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严守法律规定、办案程序,让办案效果经得起历史考验。聚焦双方争议焦点及案件事实主要矛盾,透过各种表象梳理案情发展走向,从客观的事实认定中剖析实质法律关系,不断提升办案的精准性、规范性。二要加强亲历性办案。证据审查强调亲历性原则,调查核实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亲历性保障准确性、实效性。检察官不能局限于书面审查,而要主动运用调查核实、听取意见、侦查实验等自行补充侦查手段,建立书面阅卷审查与调查核实证据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进一步还原案发时的真实情况。三要强化系统性审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首要的也是最基础的是提升案件审查能力,要主动收集、直接接触、全面审查各种证据,从“在案”证据审查向“全案”证据审查转变。尤其是对于案件事实复杂、法律适用存疑的案件,通过全面复勘、重新调查、委托鉴定等方式,把好证据审查关。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高质效履职的能力要求。这要求检察人员自觉更新司法理念,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以更高要求、更实业绩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盼。“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是否契合法治精神,关键要看办案是否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法治精神的生动体现,其核心元素是公平正义,突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一要秉承“人民至上”的司法理念。深刻把握法治精神的人民性,把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作为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坚持人民至上贯穿到检察工作全流程各环节,在案件审查办理过程中,注重深挖矛盾根源,发现问题及时开展风险排查、研判和评估,通过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司法救助、上门释法说理等方式将矛盾抓早抓小,提前预防,切实从根源防范化解,以法治方式为化解纠纷探索最优解。二要拥有为民情怀。无论案件大小,每一件都连着民心,关系百姓切身利益,案件的处理结果都直接影响群众对司法正义的感知和评价,因此,要深入践行“小案不小办”理念,全力提升每一起案件办理的精度、速度与温度,不断丰富检察便民利民举措,赢得群众认同,把暖民心的“小案”、顺民意的“实事”办好,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换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三要发挥“良法善治”的治理功效。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在检察实践中,就是要从个案办理的定分止争,延伸到类案治理的系统施治,扎实做好监督办案“后半篇文章”。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基础上,不单纯以“案结事了”为目的,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察民情、访民意、办实事、解难题,把群众反映的“问题清单”变成“履职清单”,深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推动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真正实现通过检察工作促推社会治理的目的。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必答题。这要求检察人员继承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司法整体情况和个案具体差异,融合天理国法人情多元的司法价值观,正确行使检察裁量权,在法律政策框架内着力寻求法理情的平衡点,把检察温度传递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确保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一要坚持审慎思维,做实于法有据。检察履职不能墨守形式上的“于法有据”,而要坚持以敏锐的政治眼光看待法律问题,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最佳处理方案,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要注重查明事实的微末细节,确保个案公正,另一方面要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破解疑难复杂问题,为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参考。既要在实体上追求结果的公平公正,又要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以更好更快的方式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要增强监督实效,做优以理服人。检察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必须严守客观公正立场,不断提高履职质效,寻求公平正义的“最大公约数”,妥善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人民群众认可,符合人民群众利益,使之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真正由“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三要站稳人民立场,做到以情感人。对百姓而言,公平正义不在法条或书本中,而是在与他们打交道的每一起案件、每一次听证、每一次调解中,检察人员要通过将心比心的每一句温暖话语、用心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积极救助的每一名困难群众,传递更多司法温情,释放更大司法效能,把“冷冰冷”的法条执行得“热腾腾”,在共情共鸣中做实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作者为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06_6711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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