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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破解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难题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三年,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类审查起诉案件1000余件2000余人,其中办案难点多集中在追赃挽损。针对追赃挽损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困境,朝阳区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并对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出对策建议。

  存在问题和困境

  追赃挽损范围不明晰,退赔比例不明确。一是目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追赃挽损的规定多为概括性表述,除涉案财产外,对追缴财产范围没有具体明确的限定。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范围不明确,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员众多,作用大小、层级职务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层级人员退赃退赔的责任范围,特别是对于未实际支配钱款的普通业务员,其应当退赔违法所得还是应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承担退赔责任,各地适用标准不一致,也导致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存在不一致。

  涉案财产追缴难、保值难、盘活难。实践中,传统审计很难在庞杂海量账户中全面梳理各方关系及资金流向,导致对于追赃挽损的引导侦查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此外,对于已查冻扣的财产,存在保管成本高,处置周期长,特殊财产保养难、易贬值等问题,追赃挽损效果大打折扣。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资金被投入到了合法项目,至案发时仍可继续运营获益,部分集资参与人希望继续运营合法的涉案项目,尽最大可能盘活涉案资产,挽回损失。但因司法期限有限、司法机关职权限制以及相关制度不甚完善,没有机关有权利和能力指导项目继续运营、参与债权催收、参与破产清算等程序,以及对相关财产进行盘活、接管和清收,导致财产的直接损耗和流失。

  追赃挽损途径窄,手段少。一是涉案非涉罪第三方退赔难。相关规定虽明确要督促非法集资协助人退赔,但因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推进困难。特别是在涉P2P非法集资案件中,借款人因平台爆雷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涉案平台无力追讨或追讨积极性不高,因不涉刑事犯罪,司法机关也无法通过查冻扣等强制措施督促借款方还款。二是集资参与人缺少救济途径。目前对集资参与人能否依据投资合同对非法集资人提起民事诉讼存在争议,实践中,部分集资参与人提起民事诉讼也因“先刑后民”处理原则无法实现通过民事渠道救济的目的,而刑事案件周期较长,追回钱款有限,难以实现案结事了。

  经验做法

  针对上述问题和困境,朝阳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应追尽追”为原则,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善用制度促进退赃退赔。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制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不同层级不同作用犯罪嫌疑人退赔标准,依法规范引导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并制作了《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书》,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明确退赃退赔自愿性。在此基础上,开展分层处理,通过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提出宽缓量刑建议,鼓励犯罪嫌疑人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近三年,捕诉环节犯罪嫌疑人自愿退赃退赔3.8亿余元。

  协同联动推动全流程追赃。加强与公安、法院、金融监管等协作配合,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一是充分利用“三个面对面”“朝检—经侦”月度通报会等机制,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涉案财产证据调取,依法进行查冻扣,保全涉案财产。二是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根据资金流向线索,自行前往外地开展查封冻结扣押工作。三是在审判阶段,注重与法院协作配合,持续开展追赃挽损,联合法官共同开展退赃退赔等工作。

  科技赋能拓宽追赃途径。为高效审查海量账户,明确资金流向,拓宽追赃挽损路径,先行先试运用“资金电子证据审查分析系统”分析研判资金流向,有针对性开展追赃挽损。在办理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通过对涉案资金、股权的穿透式分析研判,发现涉案公司间接对一家项目公司享有7亿余元债权,有望通过参与项目公司破产清算程序获得一定比例的追回,提升了案件追赃挽损线索挖掘的效率。

  对策建议

  实践中,解决追赃挽损问题还需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我们建议:一是明确追赃退赔范围。通过出台意见、工作指引等明确非法集资案件中各层级人员的退赔范围,做到同一案件不同人员退赔比例均衡,于法有据。用好变更强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权。把是否退赔作为是否予以羁押的重要考量因素,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退与不退、早退晚退、多退少退的区分化处理,引导涉案人员自愿退赃退赔。二是探索涉案财物管理新模式。探索建立涉非法集资案件统一财物管理平台,对财物类型、保管场所、强制措施等进行统一登记,引入社会托管,对需养护的财物提供统一的保养服务,防止诉讼过程中财物大幅贬值。充分发挥先行处置涉案财物效能,细化先行处置有关规定,对易贬值、毁损和变质等不适于长期保存的物品,或者股票、基金份额等价格极易波动的财产予以先行处置,避免涉案财物毁损、贬值。三是以失信惩戒等方式敦促借款方履行还款义务。对非法集资案件中的借款方,明确催收主体,通过公开发布催收公告、现场通知等途径,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还款;对到期债权建议明确通过刑事裁定等方式予以追缴;对拒不还款的借款方,探索联合金融监管部门、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展失信惩戒,通过建立惩戒对象名单等方式,倒逼借款方履行还款义务。四是探索“刑破并行”处置路径。为解决非法集资涉案资产处置周期长、民事债权与刑事债权保护不均衡等问题,探索建立“刑破并行”的处置路径,在刑事案件侦查初期,对涉案企业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并推进破产程序的进行,实现资产处置与刑事侦办同步推进,提高追赃挽损效率。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05_6709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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