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打击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行为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3年4月3日,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就是否要提请批准逮捕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会商。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网络女主播周某同朱某、苗某、茅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周某录制淫秽视频并发给朱某,朱某剪辑后上传至会员QQ群相册或者加密后上传至云盘,再通过分享链接的方式,发布到会员QQ群内供缴纳会员费的会员观看。茅某负责将在直播间刷礼物的人拉进初级会员QQ群内观看淫秽视频,合计获利1000余元。苗某负责会员升级、发放播放器账号和密码给QQ群会员观看淫秽视频,合计获利1100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涉案QQ群相册内及朱某持有的云盘内提取了涉案视频97个。经鉴定,其中92个视频属于淫秽视频,去重后淫秽视频为72个。经查,传播淫秽视频的QQ群会员达500余人。经审计,周某的违法所得合计39万余元。
2024年5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周某和朱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苗某、茅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朱某提出上诉。近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履职情况】
一是依法介入引导补证。2023年4月,办案检察官依法介入后,根据证据收集情况及4名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提出建议:一是依法对所起作用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苗某、茅某变更为取保候审,从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及相关的聊天记录等方面继续补充侦查;二是对负责拍摄视频、剪辑视频且拒不认罪的女主播周某和朱某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并继续补充侦查二人在商量视频拍摄、剪辑方面的相关证据。
二是审查发现鉴定检材错误。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鉴定的部分视频检材错误,系从朱某的私有网盘中提取而来,不是经过传播的视频,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必须针对已传播视频进行重新鉴定,遂立即要求公安机关对已传播视频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周某、朱某等人制作后传播的视频属于淫秽物品,且已达到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入罪标准,最终依法对周某、朱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三是全面审查+逐一审查涉案视频。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再次从涉案视频是否全部属于已传播视频、提取程序是否合法、鉴定视频是否存在重复等方面,对定罪的关键性证据——涉案视频进行全面审查和逐一审查。最终认定,涉案视频全部确系已传播视频,均系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确系淫秽物品,去重20个涉案视频后,有72个涉案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四是综合评估地位作用分层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利用淫秽视频牟利的想法系女主播周某提出,传播淫秽视频所得的全部资金均由其收取,同案犯均受其安排行事,周某系主犯;朱某系按照周某的安排与其商量视频拍摄,并按照其要求剪辑淫秽视频后上传至相应位置供他人付费观看,未获利,系从犯;苗某、茅某系按照周某安排分别负责发放会员账号密码、邀请粉丝进入会员群等工作,二人获利仅1000余元,系从犯。检察机关根据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获利金额和认罪态度,在提起公诉时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
五是逐笔核对涉案账单驳斥无理辩解。针对周某辩护人提出涉案账单中的部分金额不应计算在周某违法所得金额内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逐笔核对涉案账单,最终认定周某违法所得金额为39万余元,周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针对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涉案视频不属于淫秽物品、鉴定程序不合法、内容不客观等无理辩解,办案检察官从法律规定、提取及鉴定程序、鉴定部门、一般人认知等方面进行了驳斥。最终,法院依法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提出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一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引导补证夯实证据基础。在办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哪些视频属于涉案视频、涉案视频是否属于淫秽物品、违法所得应当如何计算等,这是关系到定罪量刑的关键性问题,必须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夯实证据基础,厘清案件事实。
二是坚持双重审查标准,逐一审查涉案视频淫秽性及数量。涉案视频是否属于淫秽物品、是否存在重复,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在涉案视频的提取程序、鉴定程序、鉴定部门、内容认定等均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仍应加强对涉案视频的审查,通过双重审查标准,不仅可以进一步确认涉案视频的淫秽性,还可以依法予以去重,防止因审查不到位导致关键性证据出现问题。
三是坚持区分主从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在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即便行为人自身没有牟利的目的或者牟利金额较少,只要其在明知对方通过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情况下,仍为对方提供帮助,那么其行为也构成犯罪。同时检察机关还应考虑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金额,区分主从犯,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05_6709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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