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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笔谈|以改革创新推进青海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青海省检察机关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大检察官研讨班和省委十四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

  以改革创新推进青海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大历史关头召开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会议。青海省检察机关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大检察官研讨班和省委十四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强化政治担当,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青海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奋力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青海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深刻领会和把握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功实践和伟大成就,坚持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在全面深化检察改革中持续擦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全面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总目标、重大原则、重大部署和实践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系统掌握法治领域改革的重点任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自觉融入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既有力促进法治领域改革任务落地,又切实抓好涉检改革任务落实,为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更大检察贡献。充分认识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证,把党的绝对领导扎扎实实落实到服务全面深化改革、抓好检察机关自身改革的全过程、各方面。

  充分履行职能,以法治力量服务保障现代化新青海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青海省检察机关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青海特殊省情定位,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制度机制,细化实化检察履职举措,助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深化改革。

  更加有力服务经济体制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要更加有力服务青海省委提出的纵深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措施落实,充分运用法治之力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常态化开展“挂案”清理工作,加大对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及涉企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参与竞争的法治环境。健全完善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检察联络机制,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机制,加强气象观测、高原生物、清洁能源、盐湖资源、特色农牧、文化遗产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力度,探索具有青海特色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模式。

  更加有力服务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青海是承东启西、稳疆固藏的战略要地,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责任。要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有效防范和坚决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依法打击各类邪教组织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助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建设,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整治,完善检察机关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机制,从严惩治涉安全生产相关犯罪,合力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

  更加有力服务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青海生态环境地位特殊,承担着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要牢记“国之大者”“兴省之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全省检察工作的优先方向,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不断探索服务美丽青海建设的检察方案。常态化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打击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完善行检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区域执法司法协作,助推完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完善“河(湖)长、林(草)长+检察长”联动协作机制,助力健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机制,积极参与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

  更加有力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改革举措。检察机关要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丰富和健全检察便民利民机制,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不断厚植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根基。结合青海实际,加强涉农涉牧检察工作,依法打击涉农涉牧违法犯罪,主动融入平安、法治、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加强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维护,推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司法关爱服务体系。稳妥拓展支持起诉范围,帮助特定群体依法有效行使诉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广达日县检察院“枫桥式工作法”,扎实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推动涉检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健全检察环节诉讼权利保障、冤错案件纠防等机制,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办案力度,健全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做到应救助尽救助。

  更加有力服务党的自我革命和反腐败斗争。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重要职能部门,要自觉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协同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腐败,完善职务犯罪大要案办理工作机制。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行贿犯罪惩治力度,配合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源头治理。规范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有效解决职务犯罪上诉率高的问题。

  坚守宪法定位,自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大格局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责任主体。要始终坚守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着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完善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工作机制。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全流程监督,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机制。落实省院制定的不捕、不诉规定,细化不批捕、不起诉具体标准,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规范刑事抗诉标准,健全上下联动刑事抗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重点监督纠正应立不立、应撤不撤、长期“挂案”等问题,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实质化运行。深化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沟通协调,全面推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

  完善民事诉讼、执行活动全程监督工作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以及执行人员相关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主动发现线索,规范启动条件,强化调查核实、信息共享、工作协同等保障措施。完善虚假诉讼防范、发现、惩治和协作机制,推动标本兼治。

  健全行政检察规范履职机制。适应行政案件管辖改革,加大对行政生效裁判及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深化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积极拓展重点监督领域。持续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推动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

  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精准化规范化。准确把握“可诉性”基本要素,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加强制发检察建议与提起诉讼有机衔接。健全符合公益诉讼检察特点规律的办案规范体系,探索构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坚持守正创新,大力推进检察机关自身改革发展

  应勇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协同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既要通过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要通过推动检察改革和发展,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持续深化改革,健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保障机制。

  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坚持“放权”与“管权”并重,细化完善检察官职权清单、检察辅助人员职责清单、入额院领导办案清单、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清单“四张清单”,做到权责明晰、权责相称。健全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建立常态化评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案例评查机制,落实错案分析、评估、通报、追责制度,完善惩戒工作程序和标准,开展实质性追责惩戒工作。

  健全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推动检察委员会高质效运行,压实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对检察官的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制定与检察权运行规律相适应、与司法责任制要求相符合的案件监督管理权责清单。紧盯不捕不诉、抗诉再审等重点环节,完善审核把关、听证、听取相关方意见等制约监督机制,对相对不起诉、不支持民事监督申请等案件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在控告申诉、无罪判决、撤回起诉、撤回抗诉等重点案件办理中落实反向审视制度,倒逼检察权规范行使。

  加强和优化检察业务管理。认真落实最高检工作部署,坚决取消一切对下级检察机关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研究探索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调整优化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更加注重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坚持宏观分析与微观管理相结合,综合运用反向审视、案件评查等方式,引导检察人员把注意力和主要精力集中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上来,不再为数据所困、不再被考核所累,切实为基层减负。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研判和找准检察履职的短板弱项,推动各项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优化完善“环境资源领域办案数量与办案总量占比、监督办案与司法办案结构比、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法律监督案件占比”三项青海本地化特色指标运用,引导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办特色、创品牌。

  依法有序推进检察工作创新。积极探索贯彻“三个善于”的工作措施和考核评价机制,引导督促检察人员牢固树立“三个善于”理念并融入每个具体案件办理。探索推进“三个延伸”工作法,即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做到对案件办理有无瑕疵延伸自省、对相关部门有无履职不当延伸监督、对案件相关困难当事人延伸服务,在危安类案件、涉黑恶案件、未检案件等重点类型案件首先逐案落实的基础上,研究在所有案件办理中全面实行“三个延伸”的制度措施,用“三个延伸”推动“三个善于”落到实处。稳步推进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管理,完善范围、程序、流程、文书及质效评价标准,提升法律监督事项办理规范化水平。总结评估全省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做法及成效,规范构建长效机制,推动解决河湖跨流域、区划跨地域、管理跨领域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稳妥推进构建与国家公园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为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提供青海检察智慧。

  坚持从严从实,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推进全面管党治检

  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切实做到检察工作方向由党指引、检察工作原则由党确定、检察工作决策由党统领,确保检察工作行稳致远。要认真落实第一议题、第一课、必修课等制度,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长效机制。健全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持续举办好“青检讲堂”,完善落实“蹲点+巡回”、带案带事带问题下沉调研指导等工作机制,提升干警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践行“干部要干、思路要清、律己要严”,深化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认真抓好最高检党组巡视整改工作,一体推进以案促改专项整治、“马虎症、拖延症”专项整治,持之以恒强化作风建设,严明纪律作风,清除害群之马,为推进改革任务落实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04_6708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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