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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从严打击涉倒卖文物犯罪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倒卖文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倒卖文物的犯罪对象可以总结归纳为几类:第一,出土、出水的文物以及从不可移动文物上违法拆除的部分;第二,非国有馆藏的珍贵文物;第三,通过违法交易得来的文物。

  倒卖文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所倒卖的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结合涉案文物的外观、如有泥土、存在沁色、特定的冥器等,即能够认定涉案文物属于出土文物,在未经过合法交易的情况下,即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文物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只要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的行为完成并产生危害后果,即构成倒卖文物罪的既遂。若上述行为未实行完毕,则应视情况认定为犯罪预备或未遂。

  在证据方面,根据《解释》规定,对涉案文物性质的认定可以由机关机构出具意见。一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二是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报告,两种机构出具的意见均具有证据效力。

  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属于鉴定意见,评估机构出具的意见则属于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对两种意见不可混为一谈,应当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进行审查判断。例如,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两人签名,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鉴定人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另行组织人员再次鉴定,评估意见一致,才能够出具报告。

  要明确界分倒卖文物罪与其他犯罪。例如,倒卖文物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主要是倒卖文物罪必须要求以牟利为目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不必须。

  在倒卖文物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分方面,对文物和经营对象进行组合,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未经许可的单位、个人经营允许买卖的文物;二是未经许可的单位、个人经营禁止买卖的文物;三是经过许可的单位,经营禁止买卖的文物;四是经过许可的单位,经营允许买卖的文物。其中,第四种情况属于合法情形;第一种情况仅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二、三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倒卖文物罪,由于二者属于法条竞合,应当根据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适用倒卖文物罪。

  此外,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假文物而骗取他人购买,则可能构成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人对文物真假并不确知,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区分。行为人出售行为实施完毕后,若文物鉴定为真,行为人有倒卖文物的间接故意,又实施了倒卖行为,应当构成倒卖文物罪。若“文物”鉴定为假,行为人将假文物作为真文物进行倒卖,造成了文物流通市场的混乱,侵害了文物流通管理制度,应构成倒卖文物罪“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作者单位: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03_6708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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