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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检护民生进行时|山西:以和解方式化解涉民生司法案件67件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向“和”出发为“解”而行

  山西:以和解方式化解涉民生司法案件67件

  

  “晋心和”是山西省检察机关立足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的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品牌,也是全省三级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将化解矛盾、息诉和解贯穿办案全过程的生动实践。“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山西省检察机关同步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化解涉诉矛盾纠纷专项活动。截至目前,以和解方式化解涉民生司法纠纷案件67件,推动560余万元涉案款履行到位,跑出了和解息诉的“加速度”。

  府检联调实现最优解

  一次成功的矛盾化解,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

  1989年至2009年,某公司陆续在刘某承包土地中架设电杆、装设拉线、设立塔基。2009年11月,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某公司给予刘某青苗补偿费2万元。后双方对占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几经协商未果,刘某的妻子邢某开始信访,并于2020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占地损失14万元。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刘某、邢某不服,向朔州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受案后,检察官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询问知情人、查看涉案土地现状、调阅审判卷宗等方式,摸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发现刘某因车祸双目失明,日常起居均由邢某照料,由于赔偿款一直没有落实到位,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该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此案,认为架设电杆、装设拉线、设立塔基虽不征地,但从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角度出发,可参照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办法,对涉案土地、青苗补偿标准进行给付。结合申请人家庭情况和实质请求,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是最优解。该院随即启动府检联调机制,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某公司一次性给予刘某占地补偿款,刘某、邢某撤回监督申请息诉罢访。

  和解“和”的是“民心”,解的是“法结”与“心结”。“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山西省检察机关紧密结合当地检察工作实际,认真梳理分析案件,重点围绕婚姻家庭纠纷、邻里亲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涉民生案件,以及涉及群体利益或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等10类适宜通过检察和解化解纠纷的案件,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构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新格局

  “26年了,官司打了一轮又一轮,我们之间的纠纷总算化解了。”不久前,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运城市检察院引导下达成和解。

  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自1998年施工时开始,已持续26年,历经法院多次裁判,最终在运城市检察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申诉人谢某一次性拿到工程款199万元后撤回了监督申请。

  民事检察和解化解涉诉矛盾纠纷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山西省检察机关相继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并结合正在办理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建立工作台账,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案结事了。

  吕梁市检察院将检察和解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落实,积极打造“晋心和·吕检护”工作品牌;阳泉市检察院以专项活动为抓手,深化“红枫叶”“党建+业务”工作品牌,积极开展送法入村活动,为检察和解营造良好氛围;怀仁市检察院、应县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引导和解”方式,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10余万元。

  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创新和培育特色品牌,通过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促进民事检察工作质效提升,进一步擦亮检察为民底色,构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新格局。

  运用“四法”提高和解质效

  “背靠背”缓解对抗法、“一对一”厘清责任法、“面对面”平衡利益法和“手拉手”化解纠纷法……山西省检察机关在引导检察和解过程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民事检察和解程序、方式,着力提升工作成效。山西省检察院制定《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和解办案工作指引》,指导三级检察院综合运用“四法”,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促推源头治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和解质效。

  大同市云冈区检察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借助第三方力量促成当事人和解。在办理李某与高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及次承租人就涉案商铺存在3起诉讼且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该院协同区法院共同调解,最终促成三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实现了“办一案调三案”的良好效果。

  群众利益无小事。山西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实践,不断丰富“晋心和”品牌,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检察环节,最大限度减轻当事人讼累,以检护民生的实绩彰显检察为民实效。

  (记者吴杨泽 王鹏翔)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11/t20241108_6715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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