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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追踪被“瓜分”的执行款

发布时间:2024-11-1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姚雯/漫画

  政府向吴某账户内发放了480余万元征地补偿款,债权人刘某以为,吴某欠他的200余万元应该能清偿了。但他没想到,吴某联合亲朋好友,炮制了十多起民间借贷官司,自己的债权就这样被稀释了。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法院已启动对刘某申请执行款的重新分配。”近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王英告诉记者。

  前因

  民间借贷

  刘某所称的执行款还得从26年前说起。

  刘某早年因生意关系与吴某熟识。1998年4月,吴某分两次向刘某借款共计57万余元,用于资金周转,但还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归还。“当年那可不是笔小数目,足以在上海购置一套宽敞住宅。”刘某说。

  在多年催要无果后,2006年8月,刘某向凉山州宁南县法院起诉。因吴某经营的酒店将涉及征地拆迁,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欠刘某的57万余元借款及利息(按月利率1%,自1998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在酒店进行征地拆迁补偿时,吴某用征地补偿款归还。

  2007年,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政府征地拆迁工作尚在启动阶段,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吴某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0月,刘某获悉征地补偿款即将拨付到位,遂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吴某欠付刘某的借款本金加利息已达200余万元。宁南县法院随后依法冻结了吴某的征地补偿款账户。

  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当地政府先后向已被法院冻结的吴某账户内发放了共计480余万元征地补偿款,宁南县法院随即予以扣划。

  “这回肯定能要回欠债了!”刘某满怀期待。但他没有想到,2020年4月,卢某等16名债权人接连向宁南县法院提起了对吴某的民间借贷诉讼。这16起案件的原告主张吴某在2003年至2012年期间向他们分别借款3万元至72万元不等,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金。

  经审理,吴某对16名原告起诉的事实全部认可,与所有原告均达成调解,16份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借款本金共计350余万元。调解达成后,16名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因被冻结的征地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吴某欠下的全部债务,2022年1月,法院对进入执行环节的全部生效债权进行审查后决定,因刘某与所有原告的生效债权均属于普通债权,其征地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各债权人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则在偿还完全部债权人借款本金后若有剩余再予以分配支付。因上述16份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生效债权均为借款本金,故全部得到了清偿,导致刘某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大幅缩水,刘某仅执行到108万余元。

  “突然集中冒出的这十几份民事调解书与我的债权一同参与分配,简直匪夷所思。”因高度怀疑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系虚假诉讼,2023年2月,已过申请再审期限的刘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寻迹

  跨省调查

  受理案件后,凉山州检察院民事检察部立即启动监督程序。经初步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前述16起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同一名审判人员审结,从受理到审理,再到制发民事调解书,所有流程在3天至5天内全部完成;庭审无对抗性,吴某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全部认可,无任何辩解,16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陈述高度一致,借条内容除借款金额外如出一辙;案件迅速进入执行程序,且全部执行到位。

  面对重重疑点,检察机关应当如何破局?

  由于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众多、时间跨度较大,案情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凉山州检察院成立专案组兵分两路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一组围绕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环节,重点审查借款金额、约定利息、调解金额、诉讼费负担及各环节的时间点;另一组对16名原告和吴某的社会关系及出借能力、银行流水、诉讼前后的行动轨迹等展开调查。

  因16名原告中14人为云南籍,专案组在云南省检察院的积极协调下,获得了云南省昭通市检察院和巧家县检察院的大力支持。通过对案涉人员的银行流水进行筛查,专案组查明部分原告在收到法院执行款后向吴某返还了执行款的事实;通过与公安机关协作,发现部分原告在收到法院执行款后与吴某频繁通话;通过到有关部门调取案涉人员的社会关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更多“蹊跷”浮出水面——其中9名原告分别是吴某的表妹、连襟、妻弟、好友,银行流水记录也反映出,这9名原告均存在收到法院执行款后向吴某回款的情况。专案组决定对这9名原告进行重点询问。

  突破

  询问原告

  原告卢某的妻子系吴某妻子的亲姐妹,专案组发现,卢某在收到宁南县法院分两次转入的共计12万余元执行款后,在5天之内以现金方式取出;几乎在同一时间,吴某及其妻子的银行账户里便有相应数额的款项进账,由此可见,执行款回流给吴某的可能性极大。在询问初期,卢某言辞闪烁,对于执行款的去向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办案人员向卢某释法说理,讲明犯虚假诉讼罪将受到的刑事处罚,同时向他出示了前期掌握的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在大量事实面前,卢某交代了配合吴某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

  据卢某供述,2019年12月,吴某到其家中,称酒店的征地补偿款快要下来了,但法院冻结了他的征地补偿款账户,将来政府下发征地补偿款后他也无法取出,于是提出让卢某通过配合他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卢某声称,案涉借条系吴某在其家中当日伪造,借款金额由吴某自行设定,民事起诉状亦由吴某草拟,仅让其签字确认。卢某回忆说,起诉费也是由吴某垫付的,吴某还驾车陪同其至法院起诉并参与调解。

  办案人员还了解到,2020年8月,宁南县法院向卢某的银行账户退还诉讼费1350元,当日卢某便将这笔钱通过微信转给其妻子,并安排妻子用微信转给吴某的妻子。执行款被陆续转入卢某账户后,卢某通过取现或微信转账方式分批回款给吴某的妻子。

  至此,对卢某的询问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专案组随后还突破了吴某的妻弟及7名相关人员,办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追击

  还原真相

  在对卢某等人询问取得突破、固定了吴某制造虚假诉讼的关键证据后,专案组认为吴某已涉嫌虚假诉讼罪,遂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宁南县公安局立案。在证据面前,吴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交出了记录真实借贷关系的账本,其中详细记录了虚假诉讼的回款情况。

  原来,吴某对自己要连本带利偿还刘某200余万元心有不甘,希望刘某能免除部分利息,遭刘某拒绝后,便心生不满。同时,吴某除欠刘某的债务外,还欠其他外债未归还。为套取征地补偿款为己所用,吴某经多方打听了解到,若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太多,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全部清偿,法院在执行分配时大概率会优先保障借款本金的执行,若有剩余再执行借款利息。2020年春节前后,吴某找到9名亲友,告知需要通过打“假官司”的方式将冻结在账户里的征地补偿款套出来。2020年4月,吴某给9名原告准备了伪造的借条并预付了诉讼费,由他们拿着材料到宁南县法院起诉。9名原告在法院调解过程中配合吴某作了虚假陈述,双方达成虚假的调解协议。收到执行款后,9名原告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款、现金交付等方式将执行款返还吴某。

  根据前期调查核实的证据,结合吴某的供述和账本记录,专案组查明,16起案件中有9起案件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与案件真实情况明显不符,均系吴某与原告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方式提起诉讼。2023年8月,凉山州检察院向凉山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1起,宁南县检察院分别就另外8起向宁南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3年10月,宁南县法院对9起案件分别裁定再审。今年1月,宁南县法院分别作出再审判决,全部认定原审民事案件为虚假诉讼,全部撤销原民事调解书,责令原告退回执行款。1月23日,宁南县法院判决吴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经刘某申请,宁南县法院将结合吴某的可供执行财产对该笔执行款进行重新分配。

  ■检察官说法

  三级院联动识破虚假诉讼

  近年来,伴随经济快速发展转型,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频发,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破坏,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具有手段隐蔽性强、当事人之间通常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等特点,常发生在离婚、买卖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特别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尤为突出。由于举证能力有限,虚假诉讼对于受到侵害的普通群众而言,是其自身难以解决的急难愁盼。

  本案中,因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大,又需跨省调查取证,凉山州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通过“省院指导、州院主导、基层院参与”的方式形成了上下一体、三级联动的工作合力,并从案卷中走出来,对案件展开“穿透式”审查,对证据、案件审理及执行等方面的疑点进行“发散式”研判,强化调查核实的亲历性与针对性。与此同时,在调查核实中强化侦查思维和证据意识,多点出击,广泛收集信息,层层递进,案人结合,既紧密围绕当事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出借能力和银行交易流水等方面深入调查,也结合法院执行款的回流路径、当事人诉讼前后的行动轨迹和异常通话记录等察微析疑,多途径、多渠道去发现、收集和固定关键证据。在案件突破阶段,在询问当事人的环节中,从多个案涉当事人中研判选准对象、确定先后顺序和定好策略方案,以证促供、以供印证、供证互动,确保一击突破,并灵活运用监督方式,使全案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四川省检察院马开洪)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1/t20241106_16748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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