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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工作思路做实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自2016年起,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受天津市检察院指定,负责对全市强制医疗所的监管执行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近年来,该院坚持“234”工作思路,不断做好做精做实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初步形成了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品牌。

  抓好“两个重点”,筑牢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基础

  自履职以来,该院着力抓好“派驻有人”和“制度管人”两个重点,全力夯实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基础。

  一是派驻“有专人”。专门成立驻强制医疗所检察室,派驻精干力量,实现一检察官一助理标配,检察长每年巡查,分管领导定期督导,“派驻+巡回”相结合,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从组织保障上为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提供坚实基础。积极借助“外脑”,主动邀请具有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现场检察活动,引入专业智慧,拓宽监督思路,夯实监督质效。

  二是履职“有规范”。为推进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该院立足强制医疗所现状实际和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工作规范(试行)》和《驻强制医疗所检察室岗位责任制》等多项管理制度,从派驻人员、职责分工、检察方法、检察内容、监督方式等方面进行细化设置,并做到上墙公开,确保各项制度落地生效、规范执行。同时,参照派驻看守所检察程序,精心制作《检察日志》《交付执行检察记录》《监管医疗检察记录》等13种文书模板,以标准化办案为抓手,全面提升强制医疗检察监督质效。

  紧盯“三个环节”,规范强制医疗执行监管活动

  该院坚持依法履职,紧盯三个环节,以监督促规范,以规范促提升,全链条保证强制医疗依法规范执行。

  一是紧盯交付收治环节。切实把牢入口关,对强制医疗交付、收治活动进行全程实时监督,采取现场监督、文书审查、谈话核实等方式相结合,针对交付收治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确保严格依法、规范执行。积极运用大数据赋能,调取全市被强制医疗人员数据,与强制医疗所收治名单进行比对核查,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信息台账,针对未依法交付执行问题,及时将监督线索移送相关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近两年来,共针对交付收治不及时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3份,均已交付执行。

  二是紧盯医疗监管环节。做好做实派驻检察,健全完善日常检察机制,做到每日视频核查、每周医疗专项检察活动、每月参加业务查房、每季度联席会议,随机开展安全检察活动,做到检察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针对检察监督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管不规范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督促落实监管制度,规范、文明履行医疗监管职责。比如在履职中发现医疗记载不全面、病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导致被强制医疗人被约束时间、次数等监管信息查询困难,经检察监督,强制医疗所变更完善约束性手段记载方式,做到逐人登记、规范管理。

  三是紧盯评估解除环节。切实把好出口关,对符合解除条件的,通过检察监督全力推动应解除、尽解除,依法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在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部分2013年前被强制医疗人因解除主体不明、解除程序不清、衔接机制不畅等问题,遭遇解除困境,该院与天津市公安局强制医疗管理总队召开专题会议,商讨解决方案,并提请天津市检察院接续监督支持。在检察机关上下一体联动监督下,天津市检察院与市高级法院、市公安局等单位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强制医疗诊断评估办法(试行)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强制医疗诊断评估、解除程序、后续保障等工作,推动解决强制医疗解除难问题。目前,12名符合解除强制医疗条件的被强制医疗人已按规定解除强制医疗。

  畅通“四个通道”,保障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

  一是畅通控告举报通道。设立检察官信箱,及时接收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真进行答复落实。严格落实检察官接待日制度,耐心接待群众来访,解决急难愁盼。比如在接待中,被强制医疗人李某的母亲多次申请对李某解除强制医疗,经与强制医疗所沟通,在双方协力推动下,制定《明确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流程意见》,成功解除李某强制医疗程序,李某顺利回归家庭。

  二是畅通会见通信通道。依法保障定期会见、通信权利,不让监管的“藩篱”阻断家庭温情。

  三是畅通出所就医通道。针对被强制医疗人因危急重症需出所就医等特殊情况,联合强制医疗所制定《危重症病人转诊救治预案》,并根据处置流程细化“四张图”——《工作时间转诊救治处置流程图》《非工作时间转诊救治处置流程图》《转诊回所工作流程图》《因病死亡善后工作流程图》。根据就近原则,确定天津市北辰医院作为对口救治医院,确保快速、协调、高效、安全转诊救治危重症病人,最大限度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生命安全。

  四是畅通监管人死亡检察通道。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工作要求,加强检察上下一体履职,接收被强制医疗人死亡报告后立即上报天津市检察院和河北区检察院,检察人员三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死亡检察活动。针对发现的监管执法问题,依法督促落实整改。比如,在办理被强制医疗人杨某死亡检察案件中,针对尸表检验不及时、音视频资料报送延迟等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改进司法鉴定方式,规范死亡调查程序。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19_6736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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