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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改革思维创新精神推进检察工作机制建设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工作机制建设是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对于激发检察工作活力和创造力具有现实意义和关键作用——

  坚持以改革思维创新精神推进检察工作机制建设

  

  □从理论特征和实践运行来看,检察工作机制具有系统性、灵活性、协调性和实践性等特征,能够充分体现检察改革守正创新的要求。从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角度看,包括检察机关内部协调机制、检察一体化监督机制等。从检察业务角度看,包括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和检察保障相关的工作机制。从重点机制把握的角度看,包括接续监督、跨区域检察履职机制等,还涉及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协同衔接机制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战略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责任主体。检察机关要全面深化检察改革,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其中,检察工作机制建设是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对于激发检察工作活力和创造力具有现实意义和关键作用。

  从理论特征和实践运行来看,检察工作机制具有系统性、灵活性、协调性和实践性等特征,能够充分体现检察改革守正创新的要求。从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角度看,其包括检察机关内部协调机制、检察一体化监督机制和检察外部的跨单位协作机制等。从检察业务角度看,包括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和检察保障相关的工作机制。从重点机制把握角度看,包括接续监督、内部线索移送、跨区域检察履职机制等,还涉及执法司法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协同衔接机制等。

  聚焦三个方面,推进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建设

  最高检《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规定36项改革任务,其中有关刑事检察的制度、机制实际是围绕三个方面建设展开。

  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呼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核心是以证据为中心。刑事检察是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对于保证刑事指控和庭审活动的质量发挥关键作用。一方面,常态化建立常见犯罪、疑难犯罪和新类型犯罪办案指引,细化个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提供具体化、标准化指引,适时联合公安机关、法院会签相关指引,扩大案件证据标准共识;另一方面,加强对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引导,建立完善侦查机关侦办重大刑事案件听取检察意见机制,综合运用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

  强化轻罪治理,反映检察机关应对犯罪结构变化的策略和担当。面对轻罪治理中存在的出罪机制不畅等情况,检察机关要健全相关机制措施,提升轻罪治理的效能。一是有效激活轻罪案件出罪机制。进一步激活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可考虑明确相关常见个罪“情节显著轻微”情形。二是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配套机制。进一步细化社会危险性评估标准,强化不捕理由说明。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推动公安机关加强对取保候审等非羁押人员的监管。三是健全相对不起诉配套机制。建立健全非刑罚措施工作机制,强化行刑衔接;明确社会公益服务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等内容,适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四是完善轻罪快速办理机制。细化快速办案程序设计,探索一体化办案中心建设等集中办案方式,简化快办案件的法律文书、审批程序等,同时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保障。

  完善刑事诉讼制约监督机制,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刑事诉讼制约监督机制是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的有效途径。应当树立全流程监督理念,认真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检察等各环节的检察监督职能。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一类问题跟进督促并推动建立健全机制,用好检察一体化监督,强化监督质效,全面履行好侦监协作办公室职责。另一方面,刑事审判监督中重视抗诉工作,同时,注重综合运用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升监督效果。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深化“派驻+巡回”检察机制运用,强化“减假暂”监督和社区矫正监督。

  着重提升效度力度,推进民事检察工作机制建设

  在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不断优化监督层次格局的背景下,以提升效度和力度为重点,做到“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相统一,完善民事检察工作机制十分必要。

  完善民事监督线索发现机制。统筹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两种方式,健全完善依职权监督规则体系,细化依职权介入民事案件范围,依法把握依职权监督的范围。完善大数据赋能民事检察办案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方法,最大限度释放数据要素的价值,加大检察内部数据的挖掘运用和与外单位数据的互联互通,提升民事检察办案的监督效果。

  完善支持起诉、打击虚假诉讼等重点工作机制。支持起诉逐步成为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主要类型,要聚焦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诉讼能力偏弱的民事主体开展支持起诉,有效回应群众需求,同时提升监督质量。针对民间借贷、离婚财产分割等虚假诉讼常态化开展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加强内部一体履职和外部协同治理,通过大数据赋能强化类案监督,对于易发问题联合相关单位组织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惩治行动,形成制度机制等长效文件。

  完善民事检察环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民事检察和解作为充分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一种实践探索,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前端需要明确民事检察和解的适用范围,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和解、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不应纳入民事检察和解范围。中端可以引入公开听证制度,组织双方到场陈述意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现场见证。后端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形成和解方案后,检察机关要引导双方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同时探索和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把握重点重心,推进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建设

  近年来,行政检察取得长足进步,但不敢监督、监督不力的问题依旧存在。对此,行政检察工作机制要围绕行政诉讼监督一体化机制和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深入展开。

  构建行政诉讼监督一体化机制。要健全完善行政检察上下联动、异地协作、内部统筹的一体化办案机制。综合运用交办、指办、提办等方式,有效破解行政诉讼监督“倒三角”局面与监督浅表化现象。建立健全横向一体化协同办案机制,加强线索移送、案件研判和信息共享,实现行政诉讼监督履职的协同一致。要强化精准监督,推动“质”“量”同向同行。此外,深化数字赋能,拓展监督深度广度。紧密贴合办案实际和监督需求,构建具有可行性、可复制性和可参考性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健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一是深入推进内部衔接机制。刑事检察部门在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过程中可向被不起诉人释明后续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情况。行政检察部门要充分考虑提出检察意见的必要性。二是统筹构建反向衔接外部协作机制。要加强统筹联络和整体协调推进,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主动做好与行政执法单位的沟通联系,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三是有力实现信息共享平台有效互通。可通过设置数据模块,在一定程度范围内,实现正向衔接线索自动推送、反向衔接案件移送等功能。

  突出精准规范,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机制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最高检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精准性、规范性。

  以“诉”的标准贯穿公益保护始终,构建精准规范办案机制。构建以“可诉性”为核心的分层次、要素式、可操作的办案机制。一是高质效办好公益诉讼案件。要多办难度大、有影响、能够体现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价值的案件。健全各个领域、环节公益诉讼办案指引,统一办案目标和办案流程。二是全面推动公益诉讼办案各环节质效提升。探索搭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其他行政机关—鉴定机构—社会组织”联动调查取证机制。提出检察建议应具体可行,整改或修复过程应注重受损公益修复实效。三是有效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引领作用。对于未落实、假落实的案件以及具有示范引领意义的案件均敢于提起诉讼,增强监督刚性,实现以“诉”促“治”。四是有的放矢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

  以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为契机,完善公益诉讼质量评价机制。一是建立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评价标准。针对不同的办案阶段,正确把握、评价案件的“高质量”因素。在诉前阶段应体现难度,在诉讼阶段应体现刚性,在执行阶段应体现实效。二是建立高效的繁简分流办案程序机制。一方面要区分繁案和简案的判断标准,做好繁简分流;另一方面要明确繁案和简案的处理机制和转换机制。三是建立实时的案件质量评查和分析研判机制。既要评查案件办理情况,又要评查未成案线索核查情况,还要评查办案的“三个效果”。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案件评查的覆盖面,重点评查撤诉案件、和解调解案件等。既要注重评查过程,又要注重评查结果的运用,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等适当方式公开办案成效,同时加大业务整体分析研判力度。

  (作者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本文系2024年上海市检察官协会重点课题《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上海检察工作机制现代化研究(SH20243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16_6735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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