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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减刑、假释全流程检察监督机制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减刑、假释是刑罚执行变更中的常见程序。作为对经司法裁判确定的刑罚非自然终结或变更的一种程序,减刑、假释体现了惩罚犯罪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罚理念,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的权益保障,更关乎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和刑罚目的的实现。为了保障减刑、假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减刑、假释制度运行的实质化监督,建立健全从提请到裁判再到撤销纠错的全流程监督机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减刑、假释程序中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环节:

  对提请减刑、假释的监督。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服刑人员,监狱应当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送检察院征求意见,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驻监所检察室经审查后,对于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或程序的人员,可以向监狱提出口头或书面检察意见。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对减刑、假释裁判的监督。依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规定,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存疑需要调查核实的,也应当听取派驻监所检察人员的意见。

  对撤销假释的监督。依据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机构认为社区矫正对象具有撤销假释情形的,应当向原审法院或者执行地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并将建议抄送检察院。法院作出相应裁定的,也要将裁定书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假释活动和法院的裁定实施法律监督。

  对不当减刑、假释的纠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检察机关若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当前,检察机关正在全面落实最高检党组提出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工作要求。刑事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和刑罚执行变更的监督是履行法定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方面。为强化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和刑罚变更的法律监督,健全对减刑假释活动的全流程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和优化。

  首先,更新监督理念,维护程序正义。随着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发展,减刑、假释制度应当被视为刑事诉讼活动在刑罚执行阶段的延续,本质上属于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和程序正义原则,加强权力制衡和权利保障。加强对减刑、假释法律监督的目的,一是保障与减刑、假释相关的提请和裁决依法定程序作出,防止权力滥用、腐败滋生和对确定刑罚的无序更改,维护刑事判决的权威性;二是保障减刑、假释程序的运行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和程序正义原则,保证罪犯平等公平地依法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

  其次,完善减刑、假释监督方式。目前,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派驻+巡回”。在强化刑事执行监督的背景下,各地检察机关在巩固和深化“派驻+巡回”工作模式的基础上,探索了更为丰富的检察监督方式,出现了“派驻+巡回+科技”“派驻+巡回+专项+科技”等监督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提高质效。同时,为提升监督质效,检察机关还要注意用好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权,不断丰富其他监督方式。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在减刑、假释程序中,检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核实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与服刑人员谈话,接收服刑人员申诉控告举报信件,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查阅相关会议记录和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材料,与社区矫正机构核实其调查评估意见,向法院了解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等,都是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可以依法采用的调查核实手段。

  再次,健全对减刑假释的全流程监督机制。一定意义上说,检察机关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的监督是一种“事前”监督,对法院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是“事中”监督,对撤销假释的监督和纠错程序属于“事后”监督,由此形成对减刑假释活动的全流程监督。在“事前”监督中,派驻检察要注意发挥日常性、经常性、实时性的优势。在具体减刑、假释工作中,驻监所检察官要综合运用查阅卷宗、个别询问等调查核实手段,认真核查拟被提请减刑、假释的服刑人员名单。既要审查被提请服刑人员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标准,也要审查刑罚执行机关在减刑、假释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上是否适当。在“事中”监督中,检察机关出庭人员要充分参与法庭对减刑假释的实质化审理,认真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对是否符合减刑假释适用条件发表意见。同时,检察机关要对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程序性事项的监督和对实质性审查的监督。检察机关对实质性审查的监督包括审理法庭是否认真审查减刑、假释的证据性材料,对于存疑部分是否进行庭外调查核实等,监督法院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在“事后”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应主动填补“事后”监督缺位。建议纠正错案和监督撤销假释都属于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事后”监督的范畴,检察机关要对不当减刑、假释的裁判予以监督纠错。不仅对于检察机关认为法院裁定减刑、假释不当的案件,对于监狱提请假释、检察机关审查同意而法院裁定不予假释、但缺乏充分理由和证据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当强化监督,并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启动纠错程序。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当针对目前撤销减刑监督缺位的情况开展对策研究,进行试点探索,为完善撤销减刑制度提供实践样本。

  最后,发挥数字检察作用,推进数字赋能助检。减刑、假释执行监督数字检察的建设重点主要有:一是构建与刑罚执行机关、法院以及社区矫正机关之间的数据流转和信息共享;二是加强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库协作配合,不断健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和分流程序,畅通监督线索来源渠道。检察机关要与刑罚执行机关、法院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进一步拓展信息共享的线上渠道,畅通线上平台的案件流转和信息交互。还可以大数据模块为基础,在现有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块上升级数据的多渠道采集,依托网络爬虫、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从互联网等外部渠道采集数据,对相关的公开信息和关联信息直接进行抓取,然后利用后台分析和比对梳理数据,以便对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人员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通过构建减刑、假释案件大数据库,以相关案例特别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作为大数据库的内容来源,对类案的关键词、调查核实关键手段进行归类,通过人工智能使后台信息碰撞比对,实现关联案件的自动串并、提示以及根据领域分类或者关键词、关联性进行搜索。检察人员借助此“智识库”,对全国范围内的类案信息进行检索或比对,有助于对减刑、假释中的统一法律适用进行有效监督。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12_6728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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