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立并举有机衔接中推进“三个管理”
发布时间:2024-11-27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最高检党组决定,取消一切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考核,不再执行检察业务评价指标体系,不再设置各类通报值等评价指标,不再对各地业务数据进行排名通报。这是最高检落实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回应基层呼声的重要举措,也是遵循司法规律,构建符合我国检察管理实际的必然要求。要深刻认识和把握“一取消三不再”工作要求,着眼于让检察工作回归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深入思考和谋划一体抓好“三个管理”的落实举措,切实保持破立并举的有机衔接。
坚持系统观念,构建一体抓好“三个管理”的支撑体系
一体抓好“三个管理”对检察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业务管理着眼于检察工作发展全局,重在构建管理主体和手段更加多元的管理模式;案件管理侧重于具体检察办案,重在将科学管理贯穿于检察权运行全过程;质量管理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目标要求,重在完善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机制支撑。要在“一取消三不再”的基础上,从理念、体系、机制、能力四方面入手,与时俱进优化完善检察业务管理模式,推动建立“大管理”格局。
一是转变管理理念。要充分认识检察业务管理是强化对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要从推动检察管理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更好相适应的视角,将业务管理建设作为检察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案件管理与办理并重、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并举、业务管理与指导衔接、管案与管人结合,引领检察人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业绩观。
二是完善管理体系。要以构建全员参与、权责明晰、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业务管理格局为目标,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检察业务管理的组织和运行体系。管理组织体系上,要持续构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管理为统领、办案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的全方位、立体化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管理运行体系上,要持续优化健全业务指导体系、业务管控体系、业务评价体系、外部监督体系。要进一步明确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把握检察业务发展方向、统一司法办案标准和法律适用、加强个案指导,办案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加强检察业务数据质量管理,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促进规范司法的工作职责。
三是优化管理机制。要科学把握司法工作规律、检察工作规律,注重以“机制运用”检视“机制完善”情况,以“机制完善”提升“机制运用”效能,总结提炼、持续完善检察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业务管理机制,如检察业务数据质量保障机制、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机制等,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立体化机制支撑。
四是提升管理能力。检察业务管理是业务、案件、质量的综合管理、全面管理,“一取消三不再”后,抓管理的责任更重、要求更高。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责任主体持续提升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处理好“三个关系”,切实履行好管理监督责任:处理好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关系,用好宏观管理、抓好微观管理,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处理好自我管理与其他管理的关系,主动强化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形成合力;处理好管案与管人的关系,突出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一体加强对“案”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
坚持统分结合,优化契合“三个管理”内涵的职能定位
“三个管理”既各有侧重,又有机联系,一体抓好“三个管理”,各个部门都有责任,但侧重点不同。健全优化一体抓好“三个管理”的运行模式,重在完善检察业务管理一体化运行机制,在明确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职能定位、管理重点的基础上,形成案件管理部门统筹整体管理与业务部门统筹本部门本业务条线管理协同发力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发挥检察管理对各级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导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作用。
一是优化案件管理部门职能定位。案件管理部门在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中居于枢纽位置。在落实“三个管理”要求中,案件管理部门侧重宏观管理,通过业务数据统计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同时负有流程管理等案件管理职责、统筹组织实施案件质量评查等质量管理职责。这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在做好案件受理、数据统计等工作的同时,根据检察机关各级司法责任主体的履职需要,进一步明确服务本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科学决策、服务办案部门负责人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服务检察官高质效办案的管理职能定位,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格局,切实抓好统筹下级案件管理部门和同级业务部门开展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案件质量评查等检察业务管理重点工作,更好地发挥检察业务管理枢纽作用。
二是深化宏观办案质效分析。贯彻落实最高检“一取消三不再”部署,意味着检察业务数据应用功能由“考核评价”回归“分析研判”,为案件管理部门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开展宏观办案质效分析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空间,要根据不同业务管理需要,构建针对履职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的宏观办案质效框架、模型,由案件管理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业务领域、重要业务趋势进行更科学、更精准的研判会商,为高质效履职办案提供更加科学全面的参考和依据,确保检察业务工作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三是压实业务部门案件管理责任。一体落实“三个管理”,业务部门承担本部门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责,也承担对本条线业务管理的具体职责。业务部门管理职责作用的发挥,是做好宏观案件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统筹的关键。要根据检察一体化体制机制特点,进一步明确业务部门对本部门、本辖区业务条线的业务管理重点,根据案管部门开展的宏观办案质效分析,找准影响检察办案质效的“症结”,通过完善本业务条线检察办案规范、开展专项案件质量评查等手段,持续深化办案质效管理,以高水平的业务管理助力高质效的案件办理。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落实“三个管理”要求的约束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三个管理”的核心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抓手是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责任追究惩戒,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体落实“三个管理”,压实管理责任,重在约束机制建设,要以机制运用和完善持续强化高质效办案的机制支撑,打通“管案”与“管人”衔接的环节。
一是抓实抓好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抓好重点案件质量评查、抓实案件常规质量抽查、抓细专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坚持重点评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在明确司法实践中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案件类型基础上,确保重点案件评查全覆盖;要在明确案件常规抽查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聚焦程序性问题及实体性问题,随机选取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案件,实体化开展常规抽查。要在深入开展办案质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聚焦类案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开展专项案件质量评查,实现宏观办案质效分析与微观案件质量评查的有机联动。案件质量评查由案件管理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对于重点案件评查、专项评查,可会同办案部门共同开展。要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案件化办理机制,同等体现案件质量评查的权责,进一步压实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责任,确保案件评查质量。
二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准确把握检察工作规律,进一步丰富和优化司法责任落实机制。要在进一步强化检察人员“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办案责任基础上,探索将司法管理责任纳入司法责任制范畴一体落实,压实各级司法责任主体履行管理监督责任。要根据修订后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司法责任主体责任清单;进一步加强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等职能部门的配合联动,完善线索移送、调查核实等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充实相关职能部门检力资源;探索细化司法责任惩戒类型,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管权的统一、管案与管人的结合。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26_6742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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