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时评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法制要闻 > 正文

曹卫星:挑战制药领域办案难题

发布时间:2024-11-27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关键词】

  QC标准商业秘密侵权人认定

  核糖核酸(RNA)药物是近年来新药研发的重点领域,涉及该领域的商业秘密案件繁难复杂。在办理一起RNA药物领域知识产权案件中,我院办案团队攻坚克难,并借力专家“智囊团”,最终帮助权利人挽回百余万元损失。

  A公司是一家研制RNA药物的外商投资企业。据了解,在核酸制药过程中需要进行生物筛选,而生物筛选需要有可靠且准确的筛选标准。目前,A公司自主研发的高通量筛选QC标准(下称“QC标准”)得到了全球市场的认可。

  作为筛选平台负责人,A公司员工陈某拥有QC标准的技术权限。为牟取私利,2021年3月,陈某协助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孔某完成某药物开发项目。B公司负责前期的药物设计和合成工作,陈某则利用A公司QC标准负责后期的药物筛选工作,并安排两名下属进行实验。

  2021年10月,A公司董事长发现公司有与业务无关的实验样品,排查后确认陈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于次日报案并开除陈某。公安机关受理后,我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2023年5月,公安机关以陈某、B公司、孔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A公司的QC标准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办案的主要难点。由于此前我院从未办理过相关领域案件,为此,办案检察官开始“恶补”RNA制药领域知识,并邀请专家进行多轮咨询论证。最终,我院认定,A公司QC标准的构成方式复杂且具有独创性,符合价值性、保密性和秘密性这三个特征,属于商业秘密。

  除了商业秘密的认定,侵权人的认定也是办案难点之一。陈某作为筛选平台负责人,自始至终明知QC标准属于商业秘密,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协助陈某做实验的两名下属并未接触过QC标准的相关信息,同时经审查发现,陈某被公安机关调查谈话后,将涉嫌侵权的事实告知孔某及两名下属,两名下属在知道QC标准为商业秘密后,并未参与后续活动,故不构成犯罪。孔某在明知侵权后仍伙同陈某继续完成承接的项目,B公司和孔某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鉴于B公司在整个犯罪中承担作用较轻,且已主动退赔,获得权利人谅解,我院依法决定对B公司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建议行政机关对B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最终,B公司被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2023年11月,我院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陈某、孔某二人提起公诉。

  今年2月,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3.5万元;对孔某单处罚金22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讲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卫星 整理:通讯员 昝秋雨)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11/t20241126_167868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