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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兰州:会签协作机制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24-11-27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兰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推动形成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共同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努力营造诚信公平的法治环境。

  据介绍,各部门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重点关注民间借贷、分家析产、继承、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13种虚假诉讼高发领域,以及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被告不提出抗辩或者提出抗辩但抗辩内容与诉请没有直接关联的等10种异常情形,对从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可依法相互移送,并配合运用多种手段查办案件,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协调处理重大案件,并定期就虚假诉讼案件的防范和惩治情况、典型案例进行交流,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虚假诉讼参与人名单制度,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惩戒,加大制裁力度。

  《机制》明确,法院认为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等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函告同级检察院;检察院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受理控告、举报或者法院、检察院移送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机制》还规定,对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存在虚假陈述,伪造、毁灭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妨碍诉讼的行为给予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参与虚假诉讼活动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等,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发出书面通报或者处理建议,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等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2/3539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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