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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指成拳,同向同行”——自治区检察院组织召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内蒙古地区适用情况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4-11-2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11月2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内蒙古地区适用情况研讨会在自治区检察院召开。会议邀请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相关业务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

  

  

  

  

  

  

  与会人员结合各自领域的工作特点,注重与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相结合,就《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施以来的适用情况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展开了深入地研究讨论。对鉴定范围、规范性文件引用、术语与定义理解等方面的多个常见问题达成一致,为内蒙古地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与审查、伤害类案件诉讼与审判工作持续向好发展起到了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的重要作用。

  自治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自治区相关政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持续增强系统观念,推动会议研究事项落实落地,不断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全心全意服务内蒙古地区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jyw/202411/t20241125_67364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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