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时评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法制要闻 > 正文

纪法百科 | 不予党纪处分

发布时间:2024-12-26     来源: 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不予党纪处分适用情况

  一是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违犯党纪情节轻微。其中,违犯党纪情节轻微是指党员虽然有违纪行为,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很轻,尚未达到应受纪律处分的程度。

  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党员不予党纪处分,同样不能放任不管,而是视情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

  不予党纪处分与免予党纪处分的区别

  一是是否立案审查要求不同。不予党纪处分既可以在立案审查后适用,也可以在未立案审查的情况下适用;免予党纪处分必须在立案审查后方可适用。

  二是是否可以与组织处理同时适用要求不同。不予党纪处分后不得同时给予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的,可以同时给予组织处理。

  三是是否可以同时谈话提醒要求不同。不予党纪处分的可以同时给予谈话提醒;免予党纪处分的,不得同时给予谈话提醒。

  四是是否作出书面结论要求不同。不予党纪处分的对书面结论没有要求,其中给予诫勉处理采取书面方式的可以作出《关于给予xxx诫勉处理的决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五是是否以被审查党员的行为构成违纪为前提要求不同。不予党纪处分的,被审查党员的行为既可以构成违纪,也可以是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免予党纪处分的要求被审查党员的行为必须构成违纪。

  六是是否应当与被审查党员进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要求不同。不予党纪处分的没有此要求,其中给予诫勉处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将诫勉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同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免予党纪处分的则必须将所依据的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七是是否属于违纪情节轻微要求不同。基于被审查党员的行为构成违纪,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是违纪情节轻微;免予党纪处分的则不属于违纪情节轻微,根据被审查党员的违纪事实,本应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其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

  八是审批权限要求不同。免予党纪处分的,须按照给予被审查党员警告处分的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不予党纪处分的没有此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12/t20241226_8640559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