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李某乙等四人抢劫案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李某甲、李某乙等四人抢劫案
——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落实有区别的阶梯递减从宽幅度
(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典型案例)
【关键词】
重罪案件 认罪认罚 不同诉讼阶段 从宽幅度递减
【要 旨】
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重点考察罪行严重程度、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对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应当严格把握从宽幅度。根据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落实有区别的阶梯递减从宽幅度,正向激励早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杜某利与查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共谋以谎称出售虚拟货币为由对购币人员实施抢劫。由李某甲负责开车接应和寻找、联系作案目标,李某乙负责假扮持币人与作案目标接头、交易,李某丙、杜某利、查某某负责控制作案目标,杜某利负责抢钱。
2023年12月11日,李某甲通过聊天软件联系到被害人李某,谎称欲出售虚拟货币,但必须现金交易,并约定当晚在李某甲等人事先选定的某小区内交易。李某甲驾车搭乘李某乙、李某丙、杜某利、查某某提前来到作案地点,按照事前分工,李某乙假扮持币人等待李某到来,李某丙、杜某利、查某某三人下车藏匿附近伺机抢劫,李某甲留在车上负责接应。当晚21时许,李某驾车搭乘朋友禹某来到约定地点,李某乙见状假意上车与李某洽谈交易,伺机将被害方人数、携带现金情况等消息用暗号微信通知杜某利等人。李某丙、杜某利、查某某三人收到暗号后,迅速靠近车辆,分别持刀威胁控制住李某、禹某二人,并将被害人携带的装有现金的袋子抢走,期间李某反抗中手部被划伤。四人抢得李某现金人民币45.7万元、手机1部和车钥匙1把等财物后,逃离现场。李某经鉴定为轻微伤。
2023年12月12日,民警在云南省昆明市将李某甲等四人抓获,并从其家中扣押了现金,发还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6.22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李某丙、杜某利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李某甲、李某乙认为量刑建议过重,拒绝签署具结书。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甲等四人犯抢劫罪于2024年3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李某甲、李某乙表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当庭调整二名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四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从严把握从宽幅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15条的规定,对严重暴力犯罪应审慎把握从宽幅度,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虽然四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赃款亦被追回,但四名被告人结伙作案,持刀抢劫且数额巨大,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及严重程度,量刑总体上仍应体现从重,从严把握从宽幅度,避免从宽幅度过大导致对罪行的错误评价。
共犯区别量刑。本案四名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抢劫犯罪,虽然分工不同,但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四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赃款被追回的从宽量刑情节。李某甲作为犯意挑起者,负责抢劫谋划、分工、保管赃款,且其在侦查阶段供述不彻底、认罪认罚阶段较晚,对其从宽幅度应略小于其他同案犯,且其还具有刑事前科,故检察机关量刑协商时对其提出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的量刑建议。李某乙、李某丙、杜某利三人均积极实施抢劫犯罪,作用相当,供述稳定,认罪态度较好,检察机关量刑协商时对三人提出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的量刑建议。李某丙、杜某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值班律师或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李某甲、李某乙认为量刑过重,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对该二人依法撤销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量刑减让,恢复原有刑罚的量刑建议。
庭审阶段调整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李某甲、李某乙也表示认罪认罚,鉴于认罪认罚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且李某甲、李某乙认罪认罚真实、自愿,检察机关依法调整量刑建议。但因二人系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其从宽幅度应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基础上递减,检察机关对李某甲、李某乙分别提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一是对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审慎把握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案件范围、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重罪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适用中应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审慎把握从宽幅度,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
二是落实不同诉讼阶段从宽幅度递减,激励早认罪认罚。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给予不同的从宽幅度,有利于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应根据认罪认罚的及时性、主动性、彻底性和稳定性进行综合考量,把握“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的基本要求。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幅度应小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从宽幅度,以量刑建议的差异化直观反映行为人的认罪表现,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认罪认罚。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jcwh/202412/t20241219_676778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上一篇: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打造“新绿”禁毒品牌 推进毒品犯罪源头治理
- >>下一篇: 四川于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最新推荐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