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的舍身救人行为能否认定为重大立功?日喀则市检察机关召开一起听证会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既监督纠正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行为,又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12月9日,日喀则市检察院联合桑珠孜区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达某舍身救人行为是否属于重大立功,能否提请减刑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桑珠孜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司法局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参加。
2023年9月20日,达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后交付桑珠孜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为止。今年9月15日,达某请假到拉萨,途经拉萨市城关区仙足岛拉萨大桥附近时看到,一名男子在拉萨河中游泳时,口鼻呛水头朝下整个身体在水中处于漂浮状态,达某第一时间跳入水中,边游边敲打溺水人员胸部,见溺水人员吐水后拉至浅水区,随后在周围群众、特警巡逻人员和警务站民警等帮助下,把溺水人员拖到岸上,后被120急救中心送至医院,经过抢救已康复出院。
事发后,达某舍身救人视频在“抖音”等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引发广大群众关注点评,浏览次数达76万左右。经桑珠孜区检察院向桑珠孜区司法局沟通,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就“社区矫正对象达某可能有见义勇为突出表现,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开展调查核实。经走访调查、询问当事人、调取视频资料等,能够确认施救溺水人员系社区矫正对象达某。后就调查核实的结果及提请减刑程序向桑珠孜区司法局沟通,一致认为达某舍身救人的行为虽未得到官方书面确认,但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能够认定达某有见义勇为的行为。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达某考验期内日常表现、见义勇为行为认定以及提请减刑程序审查等内容逐一向听证人员作了陈述,并就本次听证需要评议解决的争议焦点进行说明。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过评议一致认为:达某在面对他人生命危急的紧急时刻能够挺身而出,挽救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况,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刑。
日喀则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次仁多吉表示,当事人达某从“受矫者”到“施救者”变化,是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悔过自新、回报社会的一个缩影,也是桑珠孜区社区矫正由“监督好”转为“矫正好”的有力体现。该案的办理,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今后,日喀则市检察机关将以更强的责任担当、更高的履职能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用心用情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新需求。
原文链接:http://www.xz.jcy.gov.cn/jwgk/jckx/202412/t20241218_67671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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