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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 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21-12-11     来源: 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12月9日,潜逃境外20年的“百名红通人员”程三昌贪污案公开开庭审理。

  程三昌案是我国首起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外逃被告人贪污案,也成为党的十九大以来追逃追赃和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案件。

  程三昌,男,1941年7月出生,外逃前历任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2001年2月逃往国外。2002年2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2015年4月,中央追逃办将程三昌列为“百名红通人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该案由河南省郑州市监委办理。

  2020年8月,郑州市监委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以贪污罪追究程三昌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指控,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程三昌本人。

  该案一经判决,意味着程三昌不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由审判机关依法定罪量刑的罪犯。这将向已经外逃和可能外逃的贪腐分子发出强烈信号——无论逃到天涯海角,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缺席审判,与对席审判相对应,是法院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或因其他原因出境后在境外滞留不归等情况时适用的审判程序。该程序的建立,是适应新时代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需要的重要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追逃办连续七年开展“天网行动”,综合运用引渡、刑事司法协助、执法合作、境外追诉等方式,将一大批长期隐匿国外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然而,仍有一些执迷不悟的“硬骨头”拒绝服法,做着负隅顽抗的“美梦”。

  2018 年 10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专章,对缺席审判案件的范围、程序以及被告人权利保障等作出系统规定。缺席审判成为继2012年刑诉法修订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又一有力法律武器。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成为职务犯罪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三十三条对监察机关如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拟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逐级报送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意。监察机关承办部门认为在境外的被调查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审理。监察机关应当经集体审议,出具《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与同为特殊程序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同,地方监察机关拟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必须首先报国家监委同意,这是因为缺席审判的程序要求和证据标准都很严格。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充分开展了追逃工作,但被告人因主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到案,已掌握的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追逃追赃案件。开庭前,审判机关还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向被告人送达传票和起诉书副本。程三昌案成为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有关部门经过了深入研究论证。

  更加注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党的十九大以来追逃追赃工作的一个显著特点。程三昌缺席审判案是一个缩影。它反映的是我国运用法律手段追逃追赃的效能不断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追逃追赃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

  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缺席审判程序之外,一系列追逃追赃领域的重点立法,为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提供坚实支撑。

  201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将国家监委列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为监察机关开展国际司法执法合作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2020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为追逃追赃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监察机关手握上述法律武器,与各国携手打击跨国腐败犯罪,取得了一系列战果。

  12月1日,“红通人员”、外逃涉腐洗钱犯罪嫌疑人范继萍被引渡回国;

  11月14日,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主犯、外逃20年的许国俊被强制遣返回国;

  10月2日,“红通人员”、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姜冬梅被缉捕并遣返回国。

  ……

  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1月,国家监委共对外提出执法合作请求13项、刑事司法协助请求12项,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追逃追赃的步伐愈来愈坚定。

  “天网”越收越紧,程三昌们的外逃之路必将走向尽头。(王卓)


原文链接:http://www.jxdi.gov.cn/jjjcyw/qfsp/202112/t20211210_992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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