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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一事一提醒 整体提升案件质量

发布时间:2022-03-12     来源: 江西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江西省井冈山市纪委监委积极探索建立“一事一提醒”案件审核反馈机制,通过“证据审核+形式审核+提醒事项+整改建议”,将此前单纯反馈问题转向“问题+建议”同步反馈,有效推动提升案件查办质量。

  “有了提醒清单,特别是整改建议,我们能够一目了然地知道自己所办案件存在哪些不足。”协管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市纪委常委黄明明同志说,“一事一提醒工作开展以来,案件整改明显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为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井冈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坚持对个案开展全面体检,梳理分析具体问题,作出单项“诊断”,出具“一事一提醒”清单,点出问题的同时,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时限,引导办案人员以“事”促改,提高办案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素质。截至目前,共发出“一事一提醒”清单71份,反馈问题300余个。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案件查办数量攀升,对案件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一事一提醒’制度能够更好督促办案人员不断提升移送审理的案件质量,努力让每起案件都能达到政治、纪法、社会效果相统一。”井冈山市纪委市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有的党纪政务处分条款适用不准确;有的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据不充分……”在开展“一事一提醒”工作之前,案件审理室强化分析研判,梳理汇总审查调查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总清单,发放给各办案组(室)。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重分类处置。对于装卷顺序、文字错误等轻微事项,进行口头提醒;对案件证据有瑕疵、事实不清、定性错误等,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制作提醒清单,明确整改方向;对案件存在的定性争议较大、证据不足等重大疑难问题,由案件审理室召集人才库成员开展会商会诊,共同分析问题,共议解决方案,共拟提醒清单。

  在审理李某清涉嫌严重违法案件时,对李某清的行为应认定为“挪用”还是“侵占”,以及涉案资金应认定为集体资金还是公款,审查调查部门和审理部门中出现了不同声音。市纪委监委审理室将案件提请会商会诊,对定性难点疑点开展讨论。最终李某清的行为被认定为涉嫌挪用资金罪,审理室据此制作提醒清单,较好实现了法法衔接。(井冈山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jxdi.gov.cn/jjjcyw/gbrs/202203/t20220309_998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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