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表面是收息 实质是受贿
发布时间:2022-05-07 来源: 辽宁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湖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8起党员干部借贷收息受贿典型案例,涉及长沙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晓宏等多名厅局级干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唐宏被“双开”,通报指其“违规放贷获取大额回报”……近期,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通报了一批隐藏在借贷背后的索贿受贿问题,浙江、云南、湖南等地还开展了领导干部违规借贷专项整治工作,释放出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惩治借贷收息受贿等新型腐败、隐性腐败,严肃查处党员干部以借贷收息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违纪违法行为的鲜明信号。
表面是收息,实质是受贿。湖南通报的8起案例中,被通报的党员干部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借贷收息的方式收受贿赂。有的在行贿人无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出借资金给行贿人并收受利息;有的行贿受贿双方事先约定以借贷收息的方式掩盖行贿受贿的真相,等等。无论哪种情况,借款人都是冲着公权力去的,党员干部出借的也不是钱而是手中的权力,本质上是公权私用,打着“借贷收息”的幌子进行利益输送。然而,无论如何精心设计、如何披上“合法外衣”,都掩盖不了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的事实。
党员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特别是给管理服务对象放贷,帮助借款人谋取利益并收取高额利息,涉嫌违纪违法。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有关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案例中被通报的党员干部,无一不是利用手中权力帮借款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房产开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收受高额利息,严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严重触犯纪法底线。
天底下绝没有平白无故的“投资回报”“高额好处费”。党员干部要从案例、通报中汲取教训,牢记公权力姓公不姓私,绝不能以贷谋私,利用公权力违规参与借贷活动,获取大额回报。更不能心存侥幸,采取精心设计“借款合同”、以亲属名义放款等方式掩盖违法犯罪事实。在强大的监督力量和纪法震慑下,无论借贷过程有多隐蔽、利益输送链条有多复杂都必然暴露,受到严肃惩处。湖南通报中提到,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陈青云上诉认为其借贷收息816万余元不构成犯罪;邵东县委原副书记刘社卿提出月利率3%以内的利息,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等,均被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正说明,在权钱交易事实和纪法条文面前,那些所谓“心思”“技巧”,纯属自作聪明、自欺欺人,终究逃避不了制裁。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纪检监察机关对借贷收息受贿等新型腐败、隐性腐败要主动出击,精准“排雷”,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效应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党员干部以借贷为名大搞利益输送、变相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问题集中的及时开展领导干部违规借贷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深化专项治理,巩固整治成果,做好制度修订、案例通报、警示教育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压缩权力寻租空间,筑牢权力规范廉洁运行防线。(兰琳宗)
原文链接:http://www.lnsjjjc.gov.cn/yw/system/2022/05/06/0301203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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