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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22-06-15     来源: 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1.【有关条款】

  第四十九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傅政华,第十九届中央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称,傅政华完全背弃理想信念,从未真正忠诚于党和人民,彻底丧失党性原则,毫无“四个意识”,背离“两个维护”,政治野心极度膨胀,政治品行极为卑劣,投机钻营,利令智昏,为达到个人政治目的不择手段;参加孙力军政治团伙,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在重大问题上弄虚作假、欺瞒中央,危害党的集中统一;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长期结交多名“政治骗子”,造成恶劣影响;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破坏政法队伍政治生态。

  傅政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终止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对傅政华作出逮捕决定。

  2.【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典型案例】

  雷某某,某省某国有企业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自感经常忙于工作,对家人疏于照顾,出于亏欠心理,在其弟弟妹妹提出无理要求时,放任他们打着自己的旗号谋取私利。在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干股分红共计1900余万元中,本人真正用的不到100万元,其他的都是给亲人,有他的弟弟利用他的职务便利承揽工程项目;有他的妻弟、妹妹以生活困难为由,找商人老板借钱;有他的孩子,一毕业就被某公司赠与30%干股,该公司借此多次让雷某某帮忙协调业务,其孩子获利900余万元。

  雷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原文链接:http://www.sdjj.gov.cn/djfg/dnfgzd/202205/t20220523_116697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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