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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雨生百谷”想到“公生明,廉生威”

发布时间:2022-06-15     来源: 广西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谷雨是春季的最后一个节气,取自“雨生百谷”之意。汉代《通纬·孝经援神契》中说:“清明后十五日,斗指辰,为谷雨,三月中,言雨生百谷清净明洁也。”

  

  常言道,春雨贵如油。春季末尾的雨水,刚好可以滋润此时正在茁壮成长的谷物。然而,如果这些雨是大气污染物而形成的酸雨,那么,这样被污染的雨带来的结果,就不是“谷物茁壮成长”,而是谷物的枯萎甚至死亡。

  

  因此,能润泽谷物的雨水,应该纯净的,是没有受到污染的。由此让人想到一则广为流传的官箴——“公生明,廉生威”,其全文是:“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

  

  “公生明,廉生威”,根本在于一个“公”字。公正用权,就能做到为官清廉;处事公正,老百姓就会信服。而与之相反的格言警句也有不少,《菜根谭》里就这样写道:人只一念贪私,便销刚为柔,塞智为昏,变恩为惨,染洁为污,坏了一生人品。故古人以不贪为宝,所以度越一世。归结起来,也即“一念私贪,万劫不复”。

  

  古训有言:“无欲则刚,有容乃大。”一个人如果心起贪念、利欲熏心,必然不能保持操守、严守正道,最终必会声名扫地,为世人唾弃。贪欲为人性弱点,如果是位高权重者,别人也会因此投其所好,拉其下水,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围猎”和 “甘于被围猎”。俗话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正如《红楼梦》智通寺门旁对联写的那样: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到那时,回头也不可得。

  

  如何处理“公”与“私”关系,《新唐书》记载了一个“不可以私害公”的故事:唐朝徐有功在任司刑少卿时,曾与皇甫文备一同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皇甫文备多次捏造证据诬陷徐有功放纵逆党。后来,皇甫文备因为一起刑事案件被连坐下狱,恰巧由徐有功审理此案。徐有功依法将其释放。有人说,皇甫文备曾经想置你于死地,如今你却放了他,为什么呢?徐有功答:“尔所言私忿,吾所守者公法,不可以私害公。”

  

  公大于私,不可以私害公,这是从政者必须坚守的原则和底线。对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对公与私的取舍,一向旗帜鲜明。延安时期,张闻天陪客人吃饭,却不夹一筷子菜,只吃了两碗小米饭。事后他说:“菜肴是让客人吃的,不能揩公家的油。”在处理“公私关系”这个重大问题上,老一辈革命家用实际行动为我们树立了光辉典范。

  

  公私之交,存亡之本。进入新时代,“公私”二字仍是衡量党性强弱的尺子,并对党员干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之一就是“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八条规范的第一条就是“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在工作生活中,广大党员干部当从“雨生百谷”中得到启发,保持思想纯洁、坚定理想信念;谨记“公生明,廉生威”的道理,经常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检验自己的言行,破除“心中贼”,清除私心杂念,做到一心为公、两袖清风。(梧州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gxjjw.gov.cn/staticpages/20220420/gxjjw625f7f70-1706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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