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时评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法制 > 正文

河北张北:推行赔偿保证金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2年2月14日,家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的杜某酒后与同村邹某在街头发生争执,并朝邹某胸前打了几拳,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杜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也表示愿意赔偿邹某损失。张北县公安局于3月7日对杜某刑事拘留,随后提请张北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邹某家属始终不同意解决方案,提出“低于20万元不调解”,最终调解未果。

  此前,张北县检察院牵头组织召开了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席会,会签了《故意伤害(轻伤等可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就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原则、范围、标准及程序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张北县检察院检察长王东介绍,该院探索推行的故意伤害(轻伤等可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是针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者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主动表明赔偿意愿的,可以启动轻伤害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犯罪嫌疑人在公证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此案,张北县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杜某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此案适用商定的赔偿保证金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民事赔偿标准决定让杜某缴纳10万元赔偿保证金。

  3月16日,综合现有证据,检察机关依法对杜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公安机关对杜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也成为张北县检察院在探索推行“轻伤害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后办理的首起相关案件。

  “我们将不断完善优化制度实施,使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为刑事办案中的一项长效机制,更有力地促进‘少捕慎押慎诉’理念落实,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王东说。

  (记者周宵鹏 通讯员王永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5/t20220508_55632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