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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涉企矫正对象请假外出 审批3天内完成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王海容)“检察机关出台这样一个好政策,为我们外出经营开辟了绿色通道。”日前,山东省金乡县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提交的外出申请审批单上盖了章,允许其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有效期6个月。

  李某是山东济宁一家民营企业的负责人,该企业在济南设有分公司。因公司经营,李某需要经常往返两地。2021年9月,因犯污染环境罪,李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金乡县某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入矫后,李某外出受到一定限制,导致企业经营受到影响。

  这样的情况并非个别。2021年底,济宁市城郊地区检察院联合济宁市司法局对全市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摸底排查,发现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普遍反映由于外出受限,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今年4月初,济宁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联合出台《济宁市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对建立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库,以及加强申请审批、核查管控、检察监督等环节作出规定,着力解决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经营活动受到限制、无法有效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等现实问题。《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本着快捷高效的原则,三日内完成审批。对于像李某一样需要经常跨市、县活动的涉民企社区矫正人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及时答复。

  据悉,对涉民企社区矫正人员并非“一批了之”。对于通过审批的外出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将利用手机定位、App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动态核查,防止出现脱管问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6/t20220613_5596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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