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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做好安全生产领域从业禁止的“后半篇文章”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黄晋涛 沈泉良)“在接受矫正后,我认识到在安全生产问题上打‘擦边球’是不可取的。今后我会努力学习相关知识,获得建筑施工行业从业资格,严格审核施工设计以及建筑材料质量,时刻把安全生产牢记心头!”日前,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检察官来到丁蜀镇司法所回访禁止令宣告对象刘某的社区矫正情况时,刘某对检察官说。

  为全力做好安全生产领域从业禁止“后半篇文章”,宜兴市检察院积极与司法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建立个案矫正工作备忘录,同时实行嵌入式监督机制,由检察官加入矫正小组,为社区矫正对象量身定制矫正方案,并根据其日常表现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方案,使社区矫正与禁止令的落实更具可行性。同时,该院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领域、风险点以及禁止令宣告对象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风险等因素,建立禁止令协查监督机制,制定执行监督与跟踪教育方案,设立再犯防控点,细化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措施。刘某就是在被宣告从业禁止后,接受了个性化矫正。

  丁蜀镇一企业负责人梁某在未办理建设施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厂房从二层加盖至四层,并将该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的刘某,刘某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水泥预制板制成楼板。2020年5月,厂房四层的楼板因堆放材料过多断裂,发生坍塌事故,导致一名工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1年12月,宜兴市检察院以梁某、刘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对刘某提出从业禁止建议。由于梁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梁某对被害人近亲属作出经济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法院经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梁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活动。

  案件宣判后,考虑到刘某禁止期满后,大概率将继续从事建筑行业,再犯的风险较高,宜兴市检察院与丁蜀镇司法所商讨后,决定对其开展个性化矫正。在建立个案矫正工作备忘录的同时,根据刘某犯罪原因、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为刘某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同时运用禁止令协查监督机制,对其社区矫正各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原标题:个性化矫正让禁止令真正成为“紧箍咒” 江苏宜兴:做好安全生产领域从业禁止的“后半篇文章”)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6/t20220602_5588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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