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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巨野:磋商会达成生态治理共赢方案 企业投资废水治理项目修复受损公益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刘邦证)“上次的磋商让我们深受教育,公司决定无论付出多大代价都要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坚决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日前,山东省巨野县检察院检察官到山东新成公司进行回访时,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投资1.6亿余元建设的高盐废水治理项目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2021年5月,巨野县检察院在办理“南四湖”专案中发现,位于洙水河旁的新成公司在2019年3月至2021年5月期间,向洙水河排放硫酸盐超标矿井废水近700万立方米,经鉴定,可量化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达1.1亿余元。超标排污不仅导致河流水体和土壤受到污染,更影响“南四湖”流域的整体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环保部门已对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但受损的环境没得到及时修复。

  办案检察官介绍,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具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但考虑到该案属于涉营商案件,该院及时启动案件影响评估机制。承办检察官在走访时了解到,该公司年纳税10余亿元,提供就业岗位2000余个,是当地的支柱企业。公司负责人也表示,对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毫无异议,但受疫情影响,公司支付生态赔偿金面临现实困难,如果再被起诉,会给公司形象和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很可能经营不下去。

  此时,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巨野分局的工作人员主动与检察人员对接,表示由该局对新成公司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机关与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检察机关可以利用法律专业优势,参与赔偿磋商,并提供支持。

  2021年7月,经巨野县检察院报请,省、市两级检察院均认为该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有利于以最小成本实现受损公益修复的最佳效果,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要求。随后,巨野县检察院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巨野分局,并通过举行座谈会、提供法律帮助等方式,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与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2021年11月11日,一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在巨野县法院召开,巨野县政府、县检察院、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巨野分局以及新成公司负责人等悉数到场。最终,政企双方签订了替代性修复受损公益的协议,由新成公司投资1.6亿余元建设高盐废水治理项目,确保废水以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今年3月,法院对协议予以确认。

  截至今年5月,新成公司的高盐废水治理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公司主动在排污处安装了24小时在线检测装置。经检测,该公司外排废水均高于相关标准,并通过回收利用等方式每年可节约水资源240余万吨。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6/t20220624_5608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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