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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鄂州梁子湖区:司法救助解被害人燃眉急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肖潇 刘婷)近日,一直为医疗费发愁的救助申请人王某的儿子,收到了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检察院检察官送来的司法救助金3万元。

  2021年12月,家住梁子湖区沼山镇的王某和老伴儿柯某过马路时,被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倒在地。柯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救治20天后才逐渐苏醒。因王某的子女都生活在100多公里外的咸宁市,王某病情稳定后,为了方便照顾,子女们就把她转到咸宁市通山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经警方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李某家庭困难,没有赔偿能力,且车辆交强险也已经过期,这就意味着十几万的医疗费用将由王某的子女们承担。

  梁子湖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认为,王某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第一时间将线索移送给了该院控申部门。收到线索后,检察官们驱车100多公里来到通山县人民医院走访。

  “经与主治医师了解,王某的脑部遭受严重创伤、全身多处骨折、右眼失明,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前期治疗已花费了十几万元,后期治疗费用也不少。”梁子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丹说,“之后,我们走访了王某所在村,同村委会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得知王某是普通农民,大笔治疗费给其子女带来很大经济压力。”

  综合掌握的情况,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告知王某及其子女相应政策和申请救助需要的手续,王某的大儿子当即代替母亲写下了司法救助申请书。

  想到王某在病床上备受疼痛折磨、其子女为医药费满面愁容,吴丹带领控告申诉部门干警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很快就为王某申请到了司法救助金。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4/t20220407_5534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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