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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看检察】检察日报:在市区公共场所偷窨井盖该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日报 2022年2月22日

  

  不翼而飞的井盖

  

  2020年5月10日凌晨,一辆电动三轮车行驶在陕西咸阳城区的街道上。只见一名身着环卫服的男子从车上下来后,环顾四周走走停停,有人经过时他便拿起扫帚佯装扫地,见四下无人便用铁钩钩起脚下的窨井盖放到车上,用棉被盖住后迅速驾车消失在黑暗中……

  

  一大早,古城超市老板打开店门,惊诧地发现门前人行道上的十几个井盖不翼而飞,裸露的井口威胁行人车辆的安全。店主赶紧呼唤周围的商户帮忙,大家手忙脚乱在井口旁摆上警示标识后迅速报警。秦都区警方又陆续接到了多名群众的报警,通过调取监控、勘查现场,最终锁定了盗窃窨井盖的犯罪嫌疑人马某。

  

  检察机关介入

  

  接到案情通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组建办案团队提前介入该案。我们和警方侦查人员一道勘查现场,听取案情介绍,共同研讨案件定性和侦查方向,提出引导侦查取证的意见建议。

  

  经查明,马某为获取不法利益,穿着事先准备好的环卫服并携带自制的钢筋钩子等工具,在凌晨3点至4点时段,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来到事先踩好点的盗窃地,盗取窨井盖搬运至三轮车内,逃离现场。据统计,马某共盗取窨井盖83个,总价值2.5万余元。

  

  认定涉案罪名


  案件初立之时,侦查人员对如何认定涉案罪名产生分歧,有人认为仅仅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办案团队介入该案后,经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全面详细论证犯罪的构成要件,认为马某所盗窃的窨井盖作案地点多为市区公共场所,均处人员密集地,马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认定,而应当适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迅速将办案情况层级上报,陕西省检察院、咸阳市检察院认同支持我们的意见。经省市区三级院联动研讨,为进一步查明认定案件指明了方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收集固定证据。

  

  在审查逮捕阶段,马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并交代了井盖的去向。通过进一步抽丝剥茧审查,一条隐藏的利益链浮出水面。马某多次将盗窃的窨井盖销往咸阳诚信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的王某处,而王某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废品回收的个体从业人员,明知马某向其出售的窨井盖属于城市公用设施,却为谋取私利予以掩饰、隐瞒,以按堆或按个的方式低价回收再变卖。

  

  深挖彻查追捕漏犯

  

  在对马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的同时,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继续深挖彻查追捕漏犯王某的检察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全面严格审查,准确认定了马某、王某涉嫌的罪名。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依法告知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权利和义务,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2020年11月,秦都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全部成立,并采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案判决生效了,针对案件背后折射出的窨井盖管理问题,我们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势,注重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我们通过现场走访、发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向咸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建议,促进堵漏建制、有效监管,预防和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END

  

  来源:检察日报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李健

  编辑:段秀娇 校对:胡安辉 王瑾 审核: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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