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为何同罪不同罚?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
寻甸县检察院
办理了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一件被起诉判刑
一件却相对不起诉
为何同罪案件
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
且听检察官为你释法说理!
案件1
杨某于2017年承包了一项建筑工程,至2020年期间,杨某领取了960余万元工程款,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尚拖欠20名农民工工资200余万元,后杨某长期不在岗,电话无人接听。经寻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通知杨某到场处理,并责令杨某支付,杨某一直置之不理,反而更换手机号码后逃逸。杨某被抓获后经办案人员多次劝说仍拒不赔偿,最终,杨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寻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强制责令杨某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案件2
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份期间,王某某承包某厂房建设,工程结束后,有22名工人的125010元工资没有支付。经寻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王某某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王某某均未支付。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到案自首,并认罪认罚,经对其进行释法说理,王某某主动付清所拖欠的22名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最终,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农民工代表及听证员意见后,寻甸县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官说法
通过以上两件不同处理结果的同罪案件可以看出,对情节恶劣,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从严惩处。对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并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依法从宽处罚。
检察官提醒
用人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广大农民工朋友,面对欠薪问题,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为自己维权。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204/t20220424_36388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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