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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大数据激发法律监督新动能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监’字的古文形状像一个人俯身面对盛水的器皿,本义为照视自己,引申有监督等含义。如果不清楚器皿大小、水之清浊,谈何监督?信息化时代,检察大数据下的法律监督,可助力解决许多‘肉眼’看不清、看不全、看不见底的问题。”在日前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初评总结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一段茹古涵今的讲话让与会人员对大数据之于法律监督的作用有了更深刻的体悟。这场总结会也标志着为期5天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初评工作正式结束。

  数据赋能

  紧贴办案实际,向大数据要战斗力

  大数据法律监督是新事物。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在中国检察史上是首次举办。”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这是检察事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网络强国战略,紧紧抓住数字化发展红利的重要成果之一,对助推构建数据赋能监督、数据驱动监督的新时代法律监督新格局具有里程碑意义。检察工作突破发展瓶颈、换道超车,不能局限于常规思维、常规认识,必须抓住信息化这一历史机遇,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力量来实现。

  “参赛模型必须体现大数据在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应用。”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刘喆谈起举办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竞赛的初衷时说,检察机关通过数据碰撞发现监督线索,一定程度上可以破解传统手段难以解决的痛点、难点问题,实现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

  据了解,本次参赛作品主要分为三类,即应用类(模型已经部署运行并取得实际效果的程序软件)、原型类(在模型设计基础上形成的软件原型,尚未运行)以及创意类(应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的具体设想),尽最大可能覆盖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监督模型。值得注意的是,为进一步促进参赛模型贴近检察业务实际,模型作品需同时提供对应的典型案例材料,并从案情、线索发现、数据分析、类案办理指引、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与说明。为保证评分全面客观,评审团队分为业务组、技术组,两组评审人员独立评分,业务组从材料完整性、业务规则、数据获取、典型案例及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业务评审,技术组从技术架构、要素提取、实现效果等方面进行技术评审。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是科技强检、网络强检、数字强检的重要形式和载体,是数字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创新应用,其搭建要结合实际,立足一线办案需要,最大程度发现和凝聚数据合力,通过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实现监督效果的最大化。”作为本次竞赛的评审人员之一,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张萍说,数据是动态的、关联的,要让数据“动起来”“活起来”“会说话”,有效服务于检察办案。一个好的法律监督模型是可以激发出法律监督新动能、新潜能的,这就需要有良好的时效性、高性价比和可复制可推广性,致力于解决长期困扰办案、传统手段难以解决的顽固问题,以低投入产生高效益,助力拓展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水平与质效。

  数据驱动

  以法律监督实效满足群众更高需求

  一个成熟的模型需要历经一个较长的过程——从问题发现、探索路径,到明确思路、模型设计,通过实践对模型进行检验完善等,每个环节都不可缺少。

  “模型是为服务办案而产生,不能止步于主观空想或理论概念,而是要针对监督点、研判规则及数据要素等进行系统设计。”湖北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曹辉告诉记者,此次他参与创作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法律监督模型早在2014年就已开始构思,旨在解决“两法衔接”在传统工作模式下存在的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全面,涉嫌刑事犯罪线索发现难、移送难等问题。

  据介绍,为保证该模型落地应用,湖北省检察院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以此为依托,将待审查的行政处罚案件区分为不同类型,通过技术手段甄别,进而分配不同的力量配合线下核查工作,实现“两法衔接”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法律监督效率。

  湖北检察机关不断拓展模型应用,已尝试为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其他检察业务提供案件线索。自模型建立以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已接入省内全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3000余家机构,采集行政执法案件超102.2万件,通过模型发现涉刑案件线索3万余条,移送涉刑案件6300余件,涉案金额超425亿元,效果显著,获得了行政执法机关的高度认同。

  “技术发展不等人,需要不断更新迭代。只有保持小步快跑,才能保证大数据检察工作大步向前。”曹辉说:“我们在参加竞赛的同时,不仅对以往的模型运用实践进行了系统梳理总结,还在比照中知道了自身不足。不论竞赛结果如何,今后,我们将继续深化大数据应用探索,打造更多更好服务人民群众更高需求的法律监督模型。”

  一位竞赛评审人员评价说,此次竞赛涌现出很多类似的监督模型。这表明,检察机关在大数据领域探索法律监督新方式已取得一定成果。这些模型正是检察机关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主动适应数字化时代,紧跟新时代人民群众新需求的产物。

  “数字检察是破解一些监督案件线索发现难的有效方式,为检察机关能动开展依职权监督提供便利。”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冯涛介绍,一方面,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精准分析和推送风险案件,有效提升了相关案件线索发现的几率与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对线索采用汇总分析、关联查询等审查方式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汇聚相关部门合力,极大提高法律监督的精准度与有效性,以点及面达到助力社会综合治理。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始终是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冯涛认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着内涵更丰富和水平更高的需求。随着党史学习教育的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深化巩固,检察为民办实事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扩大,数字技术的加持,无疑为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为民司法再添新翼。

  乘势而上

  为社会治理提供检察信息化方案

  一个数据是静止的,但当与其他数据进行对比、碰撞后,信息点之间便会产生交集、关联。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已走上前台。早在几年前,最高检就已专门部署实施检察大数据战略,并强调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检察办案实践中,大数据逐渐释放红利。记者了解到,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虚假诉讼数字检察监督案例便是通过其自主研发的“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检索发现的案件线索。2018年,检察机关对该系统收集的本地区近3年30余万份民事裁判文书检索时发现,在两年时间内,以彭某某为原告,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案件竟多达70件,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经对线索梳理研判,检察机关认为彭某某存在虚假诉讼嫌疑,遂对线索展开调查,刑事、民事检察部门联合办案,提前介入侦查,查明程某某、彭某某等14人涉“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

  检察大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是监督模式的转变——由传统的“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个案办理式监督,转变为“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翁跃强认为,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实现了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从单兵作战到内外融合、从监督办案到社会治理的转变,实现了治罪与治理并重。

  “这便是大数据的魅力!”翁跃强对检察大数据的应用前景充满信心。他说,检察大数据战略是检察机关顺应时代潮流,根植于中国特色的规模庞大的数据产业、深入人心的大数据意识和快速发展的法治文明需求,“能动履职,主动作为”的创新之举,是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察信息化方案。

  记者了解到,在此次竞赛中,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共报送了近600个法律监督模型参评。竞赛将通过初评、复评等阶段最终选出成熟、可复制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优化后推广至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使用。在后续的一段时间,甚至是几年的时间里,经过多轮次竞赛、筛选、实践应用与调整优化,还会产生更多、更实用、更高效的高质量监督模型,大大拓展、深化法律监督实效,提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项检察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检察智慧与检察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fzyw/202206/t20220617_37066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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