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检察技术辅助办案 抽丝剥茧还原真相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机关的权威鉴定不仅证明了我们公司的清白,还保护了我们的财产安全,真是由衷感谢!”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检察院利用技术鉴定手段,高效协助办案部门核查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由此受到保护的民营企业家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效果拍手称赞。
2020年4月,赤峰某小额贷款公司因赤峰某化工有限公司拖欠到期贷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赤峰某化工有限公司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盖有“赤峰某化工有限公司”印文的三个文书持有异议,认为其印文系伪造。法院将上述三个文书作为检材,连同在工商部门提取的7枚印章样本,一同委托给天津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三份检材印文与7枚样本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本案法官在审理中结合案件其他证据信息,最终并未采纳该鉴定意见,判定某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某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异议。
2020年7月11日,赤峰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受理该案线索后,委托该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书中检验材料与7枚样本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
文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查阅案卷及原鉴定材料,对当初的检材和样本进行重新鉴定,发现检材与2枚样本极为相似,但因样本为打印件无法作出准确结论。为使鉴定结果更加严谨周密,文检工作人员于7月16日建议承办检察官从工商局、银行提取时间跨度更大的印文样本再次鉴定。8月22日,在办案部门重新移送36份检验样本后的第6天,技术部门得出了“本案原告提供的检材与承办检察官第二次提取的部分样本为同一印文”的结论。
该院承办检察官采纳了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并结合相关案件证据于2020年12月作出举报人举报事项不成立,对该线索不予立案的处理意见。化工有限公司也对本案原判决再无异议,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了欠款。
“技术人员在办案时不能拘泥于眼前证据,而是应该全面了解案情后深挖细究,利用丰富专业的知识和实践经验,帮助承办检察官辨析案情。”赤峰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部主任白国庆说,“检察技术辅助办案往往是办案中让人容易忽略的一环,但是很多时候都会为案件查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2022年以质量建设年为契机,我院检察技术部门将继续加大技术办案参与度,以技术手段助推、引领检察办案,不断提升办案质效。”
据悉,赤峰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部作为在内蒙古率先建起国家级技术鉴定实验室的盟市院,近三年已为检察、公安、纪检监察系统出具各类鉴定150余件,办理技术性证据审查400余件,无一错案。此案更是因准确严谨和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示范效果,入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情况》典型案例。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205/t20220512_36596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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