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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丨兼听则明: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 ——不起诉听证的分类与制度构建

发布时间:2022-07-02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律沙龙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3.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

  

  content

  本期目录

  一、前端·理论——不起诉听证的法理基础

  二、中流·实践——不起诉听证程序繁简分流

  三、余论·探索——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展望与提升

  

  

  

  本期召集人顾晓军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2020年10月20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规定》)正式发布,在其内容中对听证范围、听证参加人、听证会的程序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四方参与”的听证模式。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发28号文”)正式发布,明确“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同年10月15日,张军检察长在第三届新时代检察工作论坛上提出,“以检察听证厚植党执政政治基础,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各位理论和实务专家,围绕不起诉听证的法理基础、听证程序繁简分流以及制度的展望与提升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期观点交流、研究深化和工作完善。

  

  一、前端·理论——关于不起诉听证的法理基础

  本期召集人顾晓军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检察办案实践中,不起诉可能会引发案件被害人、社会公众、甚至案件当事人等人员的不同解读,不起诉听证可以听取多方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释法、说理、疏导、化解,往往能够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在不起诉听证中做到检察权独立与保障群众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相统一是我们制度构建的基点。各位专家,司法环节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三种权利类型实质内涵如何把握?根据权利类型划分的价值与目标,在司法实践中,对不起诉听证类型细分的操作价值如何体现?想听听各位专家的意见。

  

  张 兴

  普陀区检察院检察官

  目前普陀区检察院积极探索以三种权利类型细分不起诉听证模式,即对某一类矛盾或者权利性比较突出的案件选择性地采用听证方式。权利类型细分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听证员选任与听证流程方面,比如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争议大的问题,增加二轮听证员问询程序。实践中对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进行清晰地划分确实难以把握,只有强调突出其中某种权利类型,对应采用适当的程序开展精准听证,才能达到“兼听则明”,在司法办案中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王 涛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作出有罪判决进行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进行听证审查,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听证审查和法院的开庭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质性,听证审查从某种意义上讲应当体现庭审要素。《听证规定》第3条明确,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相结合。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就难以实现;没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监督权也难以实现。而听证这种方式,通过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升了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实效性。由此可见,不起诉听证是将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机融合并一体实现的。

  

  王思维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委主任、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这三种权利的划分,从文义上是能够清晰解释的,监督权面向的是检察机关的自我约束;参与权面向的是享有诉讼利益的人员;知情权面向的是社会公众。但是,虽然理论上可以区分三种权利类型,实践操作中却没有必要用权利属性去命名听证类型。保障各方参与主体实现权利才是听证的本质。个人认为,从繁与简的维度更能够清晰划分听证类型,对争议巨大的案件采用普通听证程序,自然三种权利都必须要充分保障,对争议较小的强调程序性保障,重点保障知情权。

  

  邓晓霞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参与权、知情权是监督权的重要基础,三种权利不可分割。从深层次的价值看,不起诉听证形式上与审判很相似,但存在实质区别,一是不起诉听证针对拟作不起诉决定案件,处理结论具有倾向性,而法院审判结果是不确定性的;二是结构上审判是控辩审三方,法院作为中立第三方,而不起诉听证由多方参与,检察院中立性特点相对弱化;三是刑事诉讼目的在于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审判侧重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不起诉听证更加侧重被害人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听证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化解矛盾纠纷,不起诉听证程序中被害人、侦查机关甚至社会公众都可能提出反对意见,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要考虑社会的价值取向,保障被害人的救济权,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前检察听证逐渐成为热门话题,体现出我国刑事司法对权利保障的重视程度。一方面检察机关前期开展听证试点探索取得了经验积累与有益成效,另一方面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检察权能凸显出司法化与救济性特点,书面阅卷的办案模式已难以适应检察行权方式,听证制度自然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中,这是大背景。关于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基层探索,目前从听证员主体、听证程序繁简分流两个角度的路径构建是有可操作性的。在制度设计思路方面,一要考虑程序的本质,听证作为案件审查方式,是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标准的审查;二要考虑程序的要求,保证案件利益关系人参与方式的适度司法化,兼顾检察工作特点;三要考虑程序实现的现实条件,保证可操作性。同时要注意区分程序的设计与程序要达到的效果、办案方式与办案结果。在案件类型划分方面,要考虑到起诉标准的设定问题,可以区分事实疑难的、法律疑难的以及需要兼顾法律效果的案件,作为程序设计的出发点,比如对事实疑难的问题,听证程序中证据材料就不宜公开出示;对法律疑难的案件,听证员选任上就需要有法律领域的专家。在三种权利内涵理解方面,三者应当是紧密联系的,可能会在一个案件中存在主次要之分。但三种权利在检察阶段与法院阶段的内涵存在差别,法院强调自治性,考量的案外因素应当尽量排除;检察院除了对事实证据的考量,还需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即对象会涉及到两类群体,包括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与社会公众。而不同主体各种权利的实质与实现内容不尽相同,比如知情权的实现,利害关系人要充分理解涉及罪名与诉讼权利,社会公众要了解检察机关的行权依据与理由;再如参与权的实现,利害关系人表现为申辩权,对涉罪情节的陈述表达,而社会公众表现为社会意见的发表,以避免检察权可能的专横。所以,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法律正义的守护者,需要通过正当化的裁量方式发挥案件调节器的作用。

  

  本期召集人顾晓军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检察听证通过检察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关办案单位、第三方听证员之间构建起良性互动机制,让当事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能问、有冤能伸,检察机关也能更好地运用法治方式、多方智慧消弭积怨、化解矛盾,促进息诉罢访。那么,不起诉听证除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哪些重要特殊价值,与民事行政监督类案件的听证存在哪些不同?

  

  王思维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委主任、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第一,程序公正价值。不起诉听证和民事行政听证相比,更能体现司法权的性质。实践中,不起诉决定在绝大多数时候是案件的终局性决定,即检察机关的决定代表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论。从这个角度讲,不起诉听证应当更明确、更充分地体现出司法程序的要求:一个终局性的权力必然是要在多方参与以及有效监督下来行使,这是司法权的本质所要求的。第二,权利保障价值。之前讨论主要针对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权利保障,除此之外,其他法定的诉讼权利也应有效地行使,比如审查起诉期间律师的提出意见权,实践中,对这个权利的理解会产生分歧,有人会认为,收取一份书面材料,就相当于听取了意见。而听证程序能将这些矛盾有效化解。第三,风险发现价值,通过听证程序,检察机关可以实现与当事人有效沟通,发现可能存在的社会矛盾与潜在风险,争取应对这些风险的有利条件。第四,传播司法价值的功能,法律是一个社会的行为指引,而法律的解释主要是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来完成,听证程序可以将司法倡导的正面价值有效地传播出去。

  

  王草原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我补充两个不起诉听证的价值:一是有助于相对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犯罪嫌疑人在庄严的听证场所,接受发问和训诫,当场进行赔礼道歉和保证遵纪守法,可以促使其明白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来之不易。二是能够倒逼检察官能力的提高,听证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审查,需要考验承办检察官的组织与现场调控能力,具有办案实践方面的价值。

  

  二、中流·实践——不起诉听证程序繁简分流

  本期召集人顾晓军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正如各位专家所言,开展不起诉听证的目的就是,通过听证程序,把当事人请进来,使其充分享有、行使当事人参与听证、提交证据、诉说心曲、质证辩论的权利,实现案件当事人之间、案件当事人与司法办案机关之间平等对话。而程序公正真正产生实效,需要合理的程序设计,下面我们重点对不起诉听证程序繁简分流进行探讨,那么适用“简易程序”或是“普通程序”的听证案件类型如何界分,何种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简化应该体现在哪些方面?

  

  王思维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委主任、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繁简分流是任何一个司法工作者不可回避的问题,这是案多人少的现实所决定的。第一,关于设置听证程序的繁简标准,应当要为简易程序设置一个底线,一类是案件确实没有实质性争议,且各方当事人对适用简易听证程序没有意见的;第二类是程序上有特殊性的案件,比如审查起诉期限临近,听证普通程序难以实现,在各方诉讼参与人认可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适用,这是基于当事人权益保障的要求。第二,关于简易程序的简化程度,底线是要充分保障参与主体各项权利的实现,一是听证员在简易程序中可以不进行阅卷,但要保证其前期了解到案件基本情况,确保听证参与有效性;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给予必要的前提准备时间;三是充分尊重听证参与人在简易程序中的表达权。在这个准司法程序当中,无论是简易或者普通程序,本质都要回归到司法规律上,不应为了听证而听证,而要去实现其促进程序公正的价值。

  

  王草原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不起诉听证繁简分流有着较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求。一方面,2021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不起诉率同比上升明显;另一方面,按照“应听证尽听证”应防止单纯追求数量,最大限度彰显检察听证的功能和价值的要求,实践中检察官应当重点关注群众诉求强烈、矛盾纠纷突出的案件,疑难、复杂、引领性案件。这就对司法资源的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个人建议,“简案简听、繁案精听”,在此背景下,大量应听简易案件需要采取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简化,一是听证准备的时间,《听证规定》要求听证提前3个工作日准备,简易程序可以适当缩短为1个工作日;二是听证员的数量,《听证规定》要求听证员3至5人,简易程序可以相比减少人数;三是可以探索远程视频模式在简易程序中适用。

  

  王 涛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听证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是现有的程序设计没有将不起诉听证融入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往往认为其属于办案以外的工作。其实,《听证规定》将听证定位为案件审查活动,所以如何将听证融入办案是程序设计的关键,可以探索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与简易听证程序接续进行、不起诉听证程序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续进行。对于可能适用简易听证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听证审查前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在讯问后立即适用简易听证程序。经听证审查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不起诉听证要考虑到一个内在张力问题,此前检察机关控制不起诉裁量权,基本通过内部审批或者检委会讨论决定,长期保持一种专业化思维,而听证引入民众视角参与司法,民众普遍追诉主义比较强,这种内在张力是客观存在的,也即潜在的舆情是存在的,需要考虑将听证理念传播出去。此外,简化听证流程确实有必要,但要注重考虑实际效果问题,比如,若采取远程视频的方式举行听证,心理学和传播学中有一个概念叫卷入程度,也就是说人们对一件事情的参与程度取决于他们对该事件的关注程度,关注度越高则参与度越高,参与效果也越好。在远程视频听证中,“非现场”环境会降低听证主体对听证现场的关注度,影响听证主体参与听证会的积极性,不利于产生良好的听证效果。再如集中听证模式对效率提升的意义不言而喻,但如果将多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召集至一起,考虑到从众心理,法律教育的效果可能会受到影响,并且集中闭门合议会对听证员的决策产生比较与权衡,效果方面可能需要有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三、余论·探索——不起诉听证制度的展望与提升

  本期召集人顾晓军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职的重要方式,以听证促公信是落实办案“三个效果”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不起诉听证目前正处于试点阶段,其演进趋势为何,特别是“繁”与“简”的进路在何方?同时,不起诉听证繁简分流对案件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有何影响,对检察办案的挑战与意义有哪些?请各位专家谈谈观点。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制度设计最终是要落脚到制度实施的效果上。特别需要关注,不起诉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应当如何去评估它的实际效果?比如听证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再犯可能性的影响,如果再犯可能性明显下降了,那就说明听证化的办案方式效果得以呈现。听证后被不起诉人对司法公信力的信仰或者守法意识效果,需要作科学化的定量评估,这是其一。其二,简易与普通听证程序效果需要进行比较化的评估,如果评估下来,普遍认为简易听证程序形式化或者并不严肃,那么这种听证审查办案方式的实施就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此外还有对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评估问题,这些后续的调查研究可以反推程序设计的完善。

  

  王 涛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为提高简易听证的效率,可以借鉴速裁案件集中开庭的做法,开展集中听证。对同批次多个案件制定一份听证方案,在听证会开始前先行核对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以征求回避意见,并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从而避免在听证会中重复核对、告知。采取个案依次独立听证的形式,在所有案件的听证调查程序结束后,安排社会听证员对全部案件进行集中评议,再对各犯罪嫌疑人分别宣布评议意见。当然,对于适用简易听证程序的案件,也可以探索在审查报告中反映听证准备、审查要素及结果,实现案件审查报告制作与听证审查工作的融合。

  

  王思维

  上海市律师协会刑诉委主任、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听证制度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促进了司法阳光公开,大幅度推进是方向、是趋势。三个方面建议,一是听证员的甄选和队伍建设上,应当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素养的听证人员,司法机关需要引导整个社会向先进理念靠近,避免听证员的理念与司法所要追求和宣扬的价值存在较大差距。听证员选任要根据案件不同而有所区分:有的案件有需要了解社情民意、能够深入群众的听证员,而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利益盘根错节的案件,也需要具有诸如法律、会计、金融等领域专业素养的听证员。二是在程序设计上,应当考虑制度推进的成本,听证制度理应对案件承办人是友好的,在公开程序或内部流程上可以大幅度地给予承办人便利,不要让听证程序成为承办人的巨大负担。三是在启动条件上,适用范围如果框定在拟不起诉的案件,听证程序的实质审查进而发现问题的功能一定程度上会被淡化,长远来看,可以将有可能启动不起诉的案件都纳入听证范围,而起诉与否这个结论通过听证来给予答案,而不仅仅是先有了不起诉的答案,再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印证。

  

  邓晓霞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制度的构建与发展要注重以目的为导向,不起诉听证作为人民参与式的制度,不仅是为了实现程序正义,也有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重要价值功能。一要在不起诉听证的功能和价值上与审判作出区分,进而在程序的设计上有所区分,既体现司法性又兼顾检察属性。二要考虑适用听证的必要性,平衡公正与效率问题,在“应听尽听”的政策要求下,繁简分流是一种比较好的破解路径,但在适用范围上也要细化明确。三要注重现实操作性,不起诉听证制度发展应当是亲民的,能够使检察官从中获利,如对于疑难复杂、需要利益权衡的案件,通过听证方式保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决策的正当性。

  

  本期召集人顾晓军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各位嘉宾围绕不起诉听证的繁简分流与司法实践为我们带来的真知灼见,既高屋建瓴又贴合实际。检察听证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的创新履职;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诉源治理促进国家治理的能动履职;是深化司法民主,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的自觉履职。我们检察机关将以中发28号文为指引,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做好不起诉公开听证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文稿整理:普陀区检察院 张楚昊 李碧辉

  静安区检察院 王嘉

  

  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系列回顾

  

  ◆75号咖啡 |刑事案件调查核实权的内涵理解、适用范围与优化路径

  ◆75号咖啡 |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的现实初探与进路展望

  ◆75号咖啡 | 打击虚假诉讼,完善检察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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