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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 | 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的现实初探与进路展望

发布时间:2022-07-02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律沙龙

  相关条文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6.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content

  本期目录

  一、检察一体化与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的逻辑理路

  二、检察一体化视域下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的规范边界

  三、检察一体化视域下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的进路展望

  

  

  

  本期召集人 张为

  奉贤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今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法律监督意见”)提出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审判工作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审判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支撑,其实践状况直接影响到检察工作的形象和公信力。加强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是否可以从检察一体化运作机理出发,探寻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之路径,值得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思考。本次法律沙龙以“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的现实初探与进路展望”为主题展开交流,以期增进认识,启发思想。

  

  一、检察一体化与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的逻辑理路

  本期召集人 张为

  奉贤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一体化是对检察制度中有关上命下从权力运行方式的概括。我国检察一体化原则有何内在逻辑?上下级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承担着哪些职能?如何在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中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就这些问题,听听各位嘉宾意见。

  

  魏化鹏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检察一体化通常是指上下级检察机关基于领导关系,构成有机统一整体,检察官在上命下从的关系中根据上级检察官的指示命令执行职务。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属性,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又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检察权的运行既要遵循司法权的运行规律,又要在一定程度上坚持检察一体化的相关要求。检察一体化与法律监督概念都源于欧陆检察理论。欧陆检察制度创立目的:一是废除当时的纠问法官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二是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使之成为“法治国之栋梁”。因此,检察官不单单具有刑事追诉职能,作为法律的守护人,检察官既要保护被告免于法官之擅断,又要保护其免受警察权的恣意。这种“国家权力双重控制”职能,必须依赖于检察一体化,才能形成监督合力。在我看来,审判监督工作与检察一体化是有机结合的“共生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审判监督程序的运行必然涉及到上下级检察机关一体化问题。通过上下级检察机关内部联动,有助于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一盘棋的思想,提高检察工作质效,增强法律监督合力。

  

  张曦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法律监督意见指出,新时代历史方位下,检察机关不仅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还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检察机关通过法定职权和程序,发现并督促纠正违法,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我国检察机关兼具司法与监督属性,检察一体化所体现的上令下从工作体制,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检察制度的重要特性,也是检察机关有效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我认为,新时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特别是刑事抗诉案件,要坚持“接续监督”的理念,“接续监督”是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决定的,也是提高监督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上下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协作配合,合力监督、接续监督,共同推进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例如抗诉案件程序主要包括下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上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和出席法庭、法院审理裁判三个环节,监督起点在基层检察机关,监督质量和监督效果体现在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决定了必须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沟通配合,共同保证刑事审判监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对下级检察机关抗诉或者提请抗诉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上级检察机关应当支持抗诉或者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做到上下联动,接续抗诉,"一抗到底”以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抗诉合力保证监督成效。同时,通过三级会商、三级审核、集体决定等制度,依托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同步备案审查、统一业务系统数据督查等工作机制,增强系统理念,加强上下联动,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

  

  王保帅

  奉贤区检察院检察官

  将检察一体化贯穿于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需要各级检察机关明确自身在审判监督工作中的职能定位,根据自身职能特点对法院裁判进行研判。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区检察院的定位类似于“启动器”,主要是发现和研判审判监督线索。例如,奉贤区检察院就探索形成了“四步九要素审查法”,通过对全部裁判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量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适用缓刑等、判处附加刑、审理程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等九类要素进行全面审查,以期发现审判监督线索;在发现审判监督线索后,再通过检察官自行审查、部门负责人同步审核、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检察长审批决定等四步审查方式进行线索研判,确定案件有无抗诉必要性,同时加强与市检察院和检察分院的汇报沟通,为激活审判监督程序打好基础。

  

  应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如果说区检察院在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中定位是“启动器”,那么检察分院则是上传下达的“枢纽”,并且承担着大部分审判监督案件的办理工作。在区检察院与检察分院的一体衔接上,区检察院要有敏锐性与积极性,检察分院要有宏观性与指导性。在抗诉案件中,下级检察院的敏锐性与主动性体现在尽早发现抗诉线索,及时与检察分院进行沟通对接。检察分院的宏观性与指导性则体现在对片区审判监督类案的把握与个案的深入指导。对于片区内常见的审判监督案件类型,检察分院要及时组织区检察院进行同类案件的集中梳理与评查,通过专项活动来解决一类错误裁判的监督问题,形成类案审判监督机制。对于重大普通刑事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抗诉案件,检察分院应当及时启动三级联动集体会商工作机制。对于区检察院提交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检法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的,应当强化个案指导,在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依托个案建立统一的标准。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在强调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的独特优势,确保监督合力,达到最佳监督效果。对于重要刑事案件的审查和出庭支持抗诉工作,上级检察机关可以在本辖区内统一调配优秀公诉人或业务骨干充实办案力量。对于下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抗诉案件中受到外界干扰的,上级检察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协调和排除干扰工作,以保证抗诉工作顺利开展。

  

  张曦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在检察一体化的审判监督工作中,市检察院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宏观沟通协调与机制构建。在沟通协调方面,市检察院应当与市高法在审判监督案件的抗诉必要性、程序启动标准、纠正方式等方面形成共识,通过形成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指导办案;对内则需要整合市检察院、检察分院、区检察院三级审判监督衔接机制与同级检察机关不同部门的法律监督链条,让同一检察机关的捕诉部门、控申、执检等部门之间的监督渠道畅通、形成综合监督、一体监督的效果。在机制构建方面,一要加强对类案的专项审判监督指导机制。通过选编具有指导意义的刑事审判监督案例,为司法办案提供参照,建立全市类案办理的分析通报制度并及时通报,供辖区内检察官参考。二要构建相对开放的审判监督大数据平台。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积累了海量的办案数据,但其中有相当部分的数据仍处于沉睡状态,尚未被充分激活、利用。针对这些数据要定向在一定层面或者向一定团队进行类案“设权”开放,以便更好地依托大数据分析,发现审判监督线索。三要积极推进建设刑事审判的监督数据模型。运用检察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研发刑事审判监督数据模型,不断完善监督数据模块型的“温度计”“晴雨表”功能,便于检察官检索、分析、研判、辅助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二、检察一体化视域下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的规范边界

  本期召集人 张为

  奉贤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在法律监督意见出台背景下,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依法指控犯罪与强化法律监督的关系,在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中,既要积极履行好审判监督职能,又要注重谦抑的行使权力,实现敢于监督与规范监督的平衡。请各位嘉宾结合检察一体化谈谈如何规范开展审判监督工作。

  

  魏化鹏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对于审判监督,特别是刑事抗诉案件,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的联动。一是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对重大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重要抗诉案件,上级检察机关要提前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对于拟抗诉的重要案件,应当在决定抗诉前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上级检察机关应当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二是上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与撤回抗诉。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机关。下级检察机关如果认为上一级检察机关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机关。三是上级检察机关指令抗诉。上一级检察机关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张曦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审判监督权,方能实现其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义务,方能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法律监督意见要求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首先,监督手段的运用要综合考虑法律和社会等因素。除了法律效果,还要重视诉讼效益、社会效果、刑事政策等因素,既要坚持依法监督,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又要服务于国家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治安形势,突出审判监督工作重点和实效性。其次,审判监督工作要聚焦突出问题。对于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努力做到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司法政策等导向性问题。最后,要善于结合案件情况选取最优监督方式。能通过口头纠正的,就不必书面纠正违法;能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纠正的,就不必使用抗诉纠正,务求最佳监督效果和监督手段与目之间达到平衡。为实现上述目标,就需要上下级检察机关就审判监督必要性设置一体化标准,尤其是抗诉必要性问题方面统一尺度。

  

  应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关于抗诉必要性,我认为应当考虑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方面。一是事实和证据方面,量刑是否明显不当是主要考量要素。但这种标准并非绝对,还需要重点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在法定幅度之内的量刑不当一律都不抗诉。例如,在一起寻衅滋事案中,一名被告人纠集其他被告人在中心城区的KTV强拿硬要经营权,遭拒后又直接持枪威逼,一审法院判决几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8个月。区检察院当时认为量刑太轻提出抗诉,如果按照惯常的标准,本案可能不属于“量刑畸轻”,达不到抗诉标准。但是我们审查后认为,本案中行为人在市中心城区纠集多人并持枪,且跨区作案,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检察分院予以支抗,最终中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予以改判。二是法律适用方面,主要是指定性错误影响司法认定标准。比如,以借打电话为名把手机拿跑了,到底定盗窃还是诈骗,实践中判罚不一,这类案件在量刑上可能不会存在太大差异,但是不同定性的判决会造成适用法律的混乱,这是有抗诉必要的。三是程序方面,主要考量是否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刑事审判应当迅速、持续地进行,同时审判人员应当亲历审判程序。有些疑难、复杂案件办案周期比较长、开庭次数较多,诉讼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可能换人,如果继续审理,后加入的人民陪审员对前面审判程序没有亲历,难以对全案进行客观公正评议,这可能会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此外,针对被告人辩护权保障以及一审认罪认罚判决后对犯罪事实完全否认提出上诉的案件,均具有抗诉必要性。

  

  王保帅

  奉贤区检察院检察官

  加强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关键要把握好积极和谦抑的关系,在积极监督中实现权力的自我克制,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构建形成良性互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具体而言:一是树立正确监督理念。牢固树立“强化监督”“精准监督”“接续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双赢多赢共赢”等监督理念,依法全面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体现检察担当。二是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抗诉案件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充分且有抗诉必要。对证据不扎实的抗诉案件,要综合运用自行补充侦查和引导侦查。做好案件证据调查、复核补证工作,补强证据缺陷、完善证据体系,保证案件质量。三是准确把握抗诉必要性条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交叉评查、分类审查机制和专项检查活动,对一段时期内或者一类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强化抗诉案件的类案监督,提升抗诉精准性。四是选择最优监督方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多种监督手段中选取最佳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刑事抗诉主要针对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错误和严重程序违法影响公正裁判的情形;检察建议,除再审检察建议外,还可作为类案监督方式;口头纠正、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则主要针对程序违法。

  

  三、检察一体化视域下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的进路展望

  本期召集人 张为

  奉贤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关于审判监督工作,最高检先后于2014年、2017年分别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两个文件,为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升刑事抗诉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进入新时代,在检察一体化背景下,请大家结合法律监督意见谈谈如何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

  

  魏化鹏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监督意见明确要求,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我谈一下抗诉工作机制的完善:一是建立刑事裁判文书审查机制。在收到法院刑事判决结果后,承办检察官要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拟提出抗诉的案件,承办人要提出明确意见和事实依据,增强刑事抗诉的针对性。通过审查裁判文书,不断增强抗诉的针对性,也拓宽案件线索渠道。二是建立抗诉前请示沟通机制。对拟提出抗诉的案件,在形成抗诉意见后,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并争取支持。特别是对抗与不抗把握不准、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案件情况,研究分析法院裁判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通过上级检察机关指导把关,更精准地把握抗诉点,提高抗诉意见采纳率。三是建立跟踪监督工作机制。对提起抗诉的案件,逐一建立台账进行管理,随时就诉讼进展、抗诉理由等与法院进行沟通,防止“一抗了之”,增强抗诉案件改判率。

  

  王保帅

  奉贤区检察院检察官

  立足基层检察机关的定位,我谈一下检察一体化背景下如何完善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机制。首先,建立及时审查与全面审查并重的工作机制。线索的发现与研判是审判监督机制完善的基石。基层检察机关要全面及时审查一审刑事判决、裁定,必要时可以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同时依法及时对二审刑事判决、裁定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前科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前审法院判决、裁定中遗漏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且有抗诉必要性的,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审查报告中予以体现。其次,建立规范的审判监督案件调查核实权机制。法律监督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开展法律监督。运用办案化的思维办理审判监督案件,以审判监督案件的证据规格为导向,注重调查核实,严把事实、证据关,保证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质量,为审判监督工作的圆满完成夯实基础。最后,完善检察官审判监督办案的奖励机制和责任倒查追责机制。对于检察官在刑事判决、裁定审查中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在同步审查、类案审查以及其他评查工作中发现的检察官在审查工作中出现的工作瑕疵,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案管部门评查与检务督察部门督察。

  

  应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捕诉一体”改革后,检察分院的审判监督工作有了很大变化,由原来二审处集中办理转变为各刑检部门分头负责,这对开展审判监督工作和加强业务指导提供了基础,也为检察分院和区检察院健全审判监督一体化提供了前提。一是建立“诉判不一”案件报备审查制度。重点聚焦法院裁判改变起诉事实、罪名的案件,对报备审查的案件,检察分院可以实现对区检察院及时的、点对点的深度指导和对基层法院裁判实时的审判监督。二是建立年度通报机制和“白皮书”发布制度。检察分院每年度对辖区内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办理情况作调研,通报辖区内区检察院,每年度总结比较有典型性的抗诉成功的案例,通过“白皮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法律监督工作情况。

  

  张曦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说到对机制构建的展望,最高检“统一牵头、专人研究、类案指导、条线指导和个案指导相结合”的要求是我们开展工作的总基调,也反映了审判监督一体化的基本工作原则。一是统一牵头。目前,市检察院二部牵头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工作,逐步建立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相关指标季度通报和半年业务分析机制。二是专人研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必须强化诉讼监督专业化建设,设立专门机构、专门队伍,形成案件化办理机制。市检察院专门成立了跨院、跨层级的重大刑事案件专业化办案团队,并设置了专司刑事审判监督的办案组,通过团队的专业化办案、专业化研究,全面提升刑事诉讼监督能力。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复杂的问题、经专业化办案团队研究后,形成一些标准和共识,并推广至整个业务条线,对全市的审判监督工作发挥指导作用。三是类案指导、条线指导和个案指导相结合。类案指导就是重视发挥典型案例在认定事实、运用证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等方面的“参照系”作用。比如今年以来,市检察院组织推荐了7件刑事抗诉案例已入选最高检抗诉案例库。而条线指导和个案指导,侧重点是案由和专业领域,由各业务条线就诉判不一等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指导。通过这三个层面的机制建设形成了既有统筹联络又有专业分工,既有个案办理又有团队研究,既有典型案例挖掘又有类案汇总、抗点梳理乃至数据化转型发展的审判监督工作合力。

  

  本期召集人 张为

  奉贤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具有更高的期待和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一体化背景下,准确把握、依法全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使命。各位嘉宾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为我们解读了检察一体化原则、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以及检察一体化视域下审判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举措,为贯彻落实法律监督意见,积极推进新时代审判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提供了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感谢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

  文稿整理:奉贤检察院 王保帅 顾晓宇 曹瑞璇

  

  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系列回顾

  

  ◆75号咖啡丨刑事案件调查核实权的内涵理解、适用范围与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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