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检察听证 彰显检察担当——我院就一起拟不起诉案件召开检察公开听证会
发布时间:2022-07-02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1年1月15日,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拟不起诉案件召开检察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刘文昌、齐湘杰,侦查机关代表和案件当事人参加公开听证活动。听证会由第二检察部主任左芳主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徐会生就拟不起诉案件的事实审查认定、法律适用以及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和理由进行了全面阐述。经本院审查查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分三次到临淄区太公市场衣服布匹区域盗窃衣物、布匹等财物共计1200余元,涉嫌盗窃罪。刘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全部退赃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院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在征询意见环节,侦查机关代表和人民监督员逐一发言,对检察机关拟不起诉决定均无异议。
下一步,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将积极落实“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等要求,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将检察听证作为提升法律监督职责的有效手段,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方式,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体现检察担当。
END文字:祁烁、于宁
图片:朱晓语
审核:陈艳玲
扫码关注我们检务公开新闻宣传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McjHAdDHYSpVGphrRtSYQ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上一篇: “我要坚持康复训练,争取早日站起来”
- >>下一篇: 喜报!检察系统5集体4个人被评为全省“七五”普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