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时评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国家政讯 > 正文

【民法典典型案例】检察公开听证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发布时间:2022-07-02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五)

  

  《安徽法制报》(2022年6月16日第三版)

  原标题

  检察公开听证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张传广

  “在申请监督人的家门口举行公开听证会,这是检察院转作风、办实事的又一举措。既方便了群众,又能起到很好的普法效果,让人民群众从身边的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5月31日,枞阳县人大代表宗琳在谈起铜陵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办理“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检察监督案”时,这样说道。

  1942年出生的钱某某是枞阳县金社镇的一位村民。2019年10月22日9时许,胡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金社镇一村道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刮擦,电动三轮车又碰撞到章某正在骑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乘坐在人力三轮车上的钱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驾驶员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驾驶员及钱某某均无责任。事故造成钱某某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术后,钱某某一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的康复治疗和专人护理。

  2020年9月,枞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钱某某各项经济损失计 54554.98元(不含已垫付的10000元),判决被告胡某赔偿原告钱某某经济损失计 1430 元。后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 年 3月19 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钱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1年4月25日,钱某某对法院民事判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即进行审查,并到老人家中当面听取意见。经调查了解,钱某某对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费用基本认同,仅对1000余元医疗费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案监督必要性不足,但鉴于申请人家庭困难,遭遇车祸后持续申诉,检察机关决定会同相关部门做实做细释法说理工作,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同时采取举措为其纾困解难。

  2021年5月28日,为做好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听证会。考虑到申请人年事已高、出行不便,检察机关将听证会场直接搬到钱某某家门口的村委会,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村委会委员和村民代表参加,钱某某的女儿和法律援助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公开听证。听证期间,承办检察官概述案件经过、总结争议焦点后,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证据等问题充分阐述观点,听证员发表了评议意见。听证会结束后,承办检察官又到申请人钱某某家中,了解家庭现状,并开展相关释法说理工作。根据案件审查、听证情况,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不符合监督条件。

  结合钱某某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帮助申请人解决生活困难,最终为钱某某争取了1万元的司法救助金,缓解其生活压力。案件办理结束后,检察机关还建议当地村委会对钱某某的日常生活多加照顾,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钱某某对于检察机关的做法表示感谢,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撤回监督申请并承诺息诉罢访。

  在谈起该案的典型意义时,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刘小勤说:“不予监督的案件更要注重释法说理,当事人从心底理解了法律规定后才会息诉罢访。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为民办实事的理念,通过公开听证让各方当事人知晓检察办案程序和法律依据,保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注重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融合检察监督与司法救助,彰显司法温度,增强群众获得感。”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xwfbh/202206/t20220617_370667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