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典型案例】检察依职权对已生效裁判启动监督
发布时间:2022-07-02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全省检察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三
《安徽法制报》(2022年6月10日第3版)
原标题
法官收受贿赂违法办案
检察依职权对已生效裁判启动监督
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张传广
“行贿人李某某提起的多起民事诉讼案件,都是受贿法官汪某某办理的。我们在对这些案件进行排查时,发现了相关线索,遂依职权受理。” 5月30日,潜山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陈园,在谈起“李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案”时,这样说道。
2016年12月1日,李某某向潜山县(2018年撤县立市,现为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韩某某立即归还借款70万元及相应利息。立案当日,潜山市法院便向韩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 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最后可以采取公告送达。而本案直接采取公告送达,显然属于程序违法情形。”陈园介绍说。
2017年2月17日,潜山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韩某某未到庭。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7月1日,韩某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某借款70万元,约定于2013年8月29日之前归还。借条载明,借期内利息已经支付,逾期按月利率5%的标准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韩某某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潜山市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上,该案除了送达程序不符合规定外,该案还存在着诉讼时效已过问题。韩某某向李某某借款时间为2013年7月1日,双方约定于2013年8月29日之前归还,李某某提起诉讼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由于送达程序违法,缺席庭审的韩某某一审时未能就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剥夺了其辩论权利。
2018年9月12日,从事非法放贷的李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4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在从事非法放贷期间,李某某曾多次提起追索欠款的民事纠纷,其中多起案件由法官汪某某主审。2020年6月3日,法官汪某某因犯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中认定,李某某向汪某某行贿2万元。发现上述情况后,潜山市检察院调阅了李某某、汪某某存在“交集”的所有诉讼法律文书,发现李某某诉韩某某欠款一案中存在送达程序违法、法定诉讼时效已过等情形。
“办案时适用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41条明确规定,除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外,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属于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情形。依职权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于是我们依职权启动了对该案的监督。”陈园介绍说。
2019年11月22日,潜山市检察院就该份已生效民事判决提请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9年12月9日,安庆市检察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安庆市中院裁定认为,检察机关不依当事人申请,以依职权对生效裁判或调解书进行监督,应当限定在生效裁判或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范围内,裁定不予受理。2021年3月11日,安庆市检察院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法官有收受该案原告贿赂的行为,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并提出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再审。2021年4月23日,省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5月10日,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采纳抗诉意见并指令潜山市法院再审。2021年12月10日,潜山市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并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谈起该案的典型意义时,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四级高级检察官刘小勤说:“这起监督案件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范围,有利于进一步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促进民事裁判中存在的损害社会公益、程序违法等影响司法公正问题的解决,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206/t20220614_37001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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