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典型案例】检察抗诉帮外嫁女讨回分房资格
发布时间:2022-07-02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制报》(2022年6月9日第3版)
原标题
检察抗诉帮外嫁女讨回分房资格
记者 袁中锋 通讯员 张传广
“案件持续了六七年,省高院两次作出裁定,很多人可能都已经放弃了,但我一直在坚持,好在省检察院检察官帮助我们全家维护了权益。”5月30日,谈起自己的诉讼经历,“马某某等5人与庐江县庐城镇某村民组侵害外嫁女权益纠纷抗诉案”的当事人马某某这样说道。
1965年出生的马某某是庐江县庐城镇某村民组村民。1992年,马某某与丈夫丁某某结婚。1999年,丁某某的户籍迁入妻子马某某所在的村民组。婚后,二人育有一儿一女,均入户在马某某所在的村民组。后因城市建设需要,马某某所在村民组的土地被征收。2008年5月22日,村民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马某某一家4口及马某某妹妹等5人为外挂户、出嫁女为由,确定其不享受村民组村民待遇,未被纳入门面房分配人员范围。“村里向上面报人数的时候,都有我们5个人的名字。后来村里说我们享受一半,我们也同意了。但最后,一半也不愿意给我们。”马某某说。马某某等5人向庐江县庐城镇政府信访反映其合法权益被村民组剥夺,要求给予5人按政策分配安置门面房。
2015年1月20日,镇政府答复称,镇和社区进行了协调,但协调无果,申请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寻求解决。当日,马某某等5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庐江县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留地安置的门面房分配系村民自治范畴,马某某等5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马某某等5人不服裁定,申请再审。2017年8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二审、一审民事裁定,指令庐江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庐江县法院、合肥市中院经一审、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后,再次以原事实和理由裁定驳回马某某等5人的起诉。后马某某等5人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了检察监督。
2020年6月,在合肥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后,马某某等人向省检察院申请复查。省检察院受理后,围绕马某某等人的户籍登记等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调阅了原审案卷,核实了征地安置相关情况。省检察院认为,相关证据可以证实马某某等5人因出生、婚姻而落户并生活在该村民组,依据有关规定应享有该村民组村民待遇。
2020年8月24日,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认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明确的标准,即以户口在本村为主要标准,并非村民自治议定事项,马某某等5人户口均在该村民组,理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马某某等人认为村民会议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原审裁定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应由其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系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020年12月14日,省高院经审判委员会作出裁定,认为案涉纠纷构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以村民自治事由排除当事人诉权,明显与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明确规定相抵触,其裁判理由无法律依据。裁定再次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庐江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2021年3月20日,庐江县法院再审判决认定马某某等5人具有村民组集体成员资格,并确认村民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安置门面房分配方案无效。
在谈起该案的典型意义时,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刘小勤说:“一般情况下,村民会议对涉及本集体村民利益事项讨论作出的决定应得到尊重和执行,但前提是该决定的程序和内容不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更不得无正当理由侵害甚至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村民会议决定将马某某等5人排除在留地安置门面房分配方案之外,该决定损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明显超出了村民自治的边界。”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206/t20220614_37001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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