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时评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 正文

安徽省公检法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打击破坏医疗秩序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02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广德、宿松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证各项医疗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抛撒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使用高音喇叭或者以其他方式,致使诊疗活动不能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追逐、拦截、辱骂无关医务或者就诊人员,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的;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畔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四、故意伤害、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侮辱、诽谤医务人员,情节严重,被害人告诉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在医疗机构内盗窃、抢夺、聚众哄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规定,以“盗窃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胁迫方法夺取公私财物或者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聚众堵断道路交通,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首要分子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教唆他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在共同违法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八、对少数群众语言过激,没有危害医疗秩序行为的,要掌握情况,疏导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督促医疗机构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一般不予处罚。

  请各地遵照执行。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2013年7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1310/t20131017_122495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