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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7-02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安徽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10年12月,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专门听取和审议了省检察院《关于开展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高检院和省委领导对《决定》的出台高度重视,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和省委张宝顺书记、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徐立全书记先后作出重要批示,对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提出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高检院和省委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要求,现就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决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提高对加强诉讼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和法定职责。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作出决定,是对全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高度重视、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全省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充分认识到,全面学习和深入贯彻落实《决定》,对全面提升我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安徽科学发展、全面转型、跨越崛起、兴皖富民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全省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一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省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皖检发业字﹝2011﹞1号)》等相关通知要求,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精神、统一到省院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决定》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工作部署上来,努力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加大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工作力度

  全省检察机关要始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案件上,放在容易产生司法人员执法不严、违法犯罪的薄弱环节上,放在严重侵犯当事人权利的突出问题上,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理性监督。一要切实加强立案监督。认真落实《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重点加强对明显构成犯罪特别是重罪而不立案、明显不涉嫌犯罪而立案以及滥用刑事手段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的监督。二要切实加强侦查监督。既要注意发现遗罪漏犯,及时追捕追诉,又要强化对严重违反法定办案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认真落实《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认真做好高检院即将会签下发的《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试行)》的贯彻落实工作。三要切实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准确把握抗诉条件,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及审判中徇私枉法等行为的监督,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两级院同步审查制度。认真做好死刑案件审查、出庭和死刑执行监督工作,不断提高案件质量。配合量刑规范化改革,积极推进量刑建议制度,注重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四要全面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检察机关第三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监督属性和职能定位,进一步调整办案结构,加大对不服二审生效裁判的审查办理力度,重点加强对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和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利益等问题的监督。继续开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息诉和解工作,加强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探索运用抗诉、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手段,开展对民事调解、虚假诉讼和审判活动中其他违法行为的监督。五要全面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抓住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组织开展清理纠正久押不决案件,违法使用械具和超时劳动等专项检查,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以及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问题。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严厉打击“牢头狱霸”,依法妥善处理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继续推进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完成驻看守所检察室联网建设。严格落实日常巡视检察、安全防范检察、约见检察官等制度,建立健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处置监管场所突发事件和网络舆情等工作机制。六要继续强力推进查办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专项行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工作情况,加强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的研究,严肃查处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过程中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在办案中,既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有案必办,注重质量,又要加强协调,争取配合,讲究方式,严肃纪律,力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推动专项行动更加深入,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

  三、自觉接受监督,强化内部制约,切实增强诉讼监督公信力

  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主动报告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事项,确保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正确方向。认真听取其他政法机关对诉讼监督工作的意见,争取理解、支持与配合,共同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的内部制约,积极推行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增强监督意见说服力,减少执法随意性。坚持和完善巡视、检务督察等监督制度,健全和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宣传力度,为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强沟通,完善机制,切实强化诉讼监督工作的制度保障

  积极构建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机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对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进一步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联系通报制度,加强对立案监督案件后续跟进监督,提高及时发现和准确纠正违法的能力。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拓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认真落实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有关案件和议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协调建立有关机关对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探索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完善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增强监督合力,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省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三个工作联系小组要认真按照《决定》的要求,在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的支持、协调下,分别由主管检察长牵头,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就进一步加强刑事、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等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五、加强队伍建设,实施科技强检,切实提升诉讼监督能力

  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决定》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以中政委部署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强化广大检察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尤其是基层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加强业务培训和人员交流,提高诉讼监督能力。加强检察人才建设,努力培养更多具有较高法学理论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化人才。针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较为薄弱的情况,着力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机构与队伍建设,充实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力量。坚持把科技强检作为提高诉讼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大投入,注重应用,不断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

  六、切实加强对贯彻《决定》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要抓住契机,把贯彻落实《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努力推动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省院去年成立的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三个工作联系小组继续保留,继续承担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贯彻《决定》的相关工作(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今年6月份,省院将与省人大联合开展贯彻《决定》情况专项执法检查,以督促各地采取有力举措,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各市院、省院各相关部门及派出院要在6月1日前将有关贯彻情况书面报告省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各地要加强与当地人大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决定》的贯彻落实。今年下半年,省院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专题报告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决定》情况。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1305/t20130528_11201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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