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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进一步加大档案开放力度

发布时间:2022-07-06     来源: 七一网     作者:佚名    

  

  日前,国家档案局印发实施《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办法》的出台是国家档案局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充分利用档案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

  国家档案局1991年颁布实施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对规范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和利用工作,提高国家档案馆管理档案的科学性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20年底,全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共开放了14584.5万卷、件档案,这些开放档案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档案开放的深入推进和依法治档的不断强化,原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迫切需要修订。

  202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档案法正式实施,对档案开放期限、公布形式、利用方式以及档案开放审核等作出新的规定,档案开放工作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办法》作为配套制度列入修订计划。国家档案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修订出台了本《办法》,以替代1991年颁布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问:《办法》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围绕谁来开放档案、如何开放档案、开放哪些档案、开放档案如何利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共6章34条。主要内容可归纳为:明确一个原则、区分三种情形、规定五项程序、提供多种利用途径。

  明确一个原则,即档案开放工作应遵循合法、及时、平等和便于利用的原则。这一原则明确了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的方向,要求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更好、更及时、更平等地服务公民,要以方便利用者为出发点,最大限度地满足利用者对开放档案的利用需求,从而充分实现档案馆的服务功能,发挥档案资源的价值。

  区分三种情形,即常规开放、提前开放和延期开放。对于常规开放,按照档案法要求,将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对于提前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与民生息息相关、社会利用需求高,经开放审核后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对于延期开放,细化了延期开放档案情形和审批要求。

  规定五项程序,即档案开放工作按照计划、组织、审核、确认、公布的程序开展。各个环节均明确相应的工作主体和责任部门,尤其在审核环节明确国家档案馆与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构成档案开放审核主体,进一步规范了共同审核的有关流程和要求。

  提供多种利用途径,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国家档案馆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提供现场利用服务。同时,还可通过信函、电话、网站、电子邮件和互联网政务媒体等多种方式提供档案利用。统筹建设档案开放利用平台,推动档案跨区域共享利用,方便人民群众查档用档。

  另外,新修订的档案法已赋予外国组织和外国人与我国组织和公民同等利用开放档案的权利,因此废止了《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适用本《办法》。

  问:《办法》如何处理开放与安全的关系?

  答:一是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档案开放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国家档案馆需要在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国家安全、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开展档案开放工作。《办法》要求国家档案馆不断提高档案开放工作水平,既要在经开放审核后及时开放档案或提前开放档案,尽最大努力提高开放档案比例,又对延期开放档案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开放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档案可延期向社会开放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规范。

  二是坚持按照权限、规则和程序实施档案开放。《办法》在档案开放权限方面,最大的特点是要求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明确档案开放职责是多方共同承担,而非国家档案馆独自完成;在规则方面,针对常规、提前和延期三种情形明确了时间、标准、审批等不同处理规则,特别是对于延期开放档案,国家档案馆要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依法依规确定具体标准和范围,并将延期开放档案目录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在程序方面,通过完善的档案开放制度设计,提升档案开放的计划性和规律性,并将档案主管部门、国家档案馆、档案形成或移交单位三方职责履行在程序中一一体现。

  问:《办法》如何坚持档案工作的人民立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利用档案的需求?

  答:《办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重点围绕便利公众利用开放档案,在拓展档案利用渠道、简化档案利用手续、改善档案利用服务条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作出规定。《办法》提出,国家档案馆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完善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整改,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这些规定有助于及时发现档案馆在档案开放工作中的不足,为公众合法利用档案提供保障。

  随着《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国家档案馆将会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做好档案开放工作,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利用档案需求。以三个中央级国家档案馆为例,中央档案馆将把定期向社会集中开放档案作为机制坚持下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在今年“6·9”国际档案日向社会新开放馆藏清代邮传部等33个全宗档案,这是近年来开放全宗范围最大的一次,目前其官方网站可查阅档案目录总数量已达到410余万条,馆内信息化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档案468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近年来对外提供利用档案已达106个全宗,包括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档案33万余卷。

  问:如何抓好《办法》贯彻实施?

  答:为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国家档案局将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和培训,抓紧制定出台档案解密和开放审核具体规定,并指导督促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办法》规定制定本馆档案开放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定,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档案开放成果,推动档案开放工作不断取得新进步新成效。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0645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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